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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10-31”瓦斯爆炸事故11名責任人被刑拘(3)

2016-11-29 16:37:26  新華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重慶“10-31”瓦斯爆炸事故11名責任人被刑拘

圖為事故現(xiàn)場

安全事故如何分級?調(diào)查:分為4個等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都屬特別重大事故。

實際上,死亡人數(shù)“36”、“37”并不是一個特定的數(shù)字,也不是事故等級的分界線。

2007年頒布的《生產(chǎn)安全事故報告和調(diào)查處理條例》規(guī)定,根據(jù)生產(chǎn)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jīng)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jīng)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jīng)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jīng)濟損失的事故。

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shù),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shù)。

由此可見,只要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均構(gòu)成特別重大事故,不存在“36”或“37”這樣的特定數(shù)字。

(責任編輯:陳倩 C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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