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西藏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樂大克受賄案,對被告人樂大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樂大克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鑒于該案的犯罪事實、證據(jù)涉及國家秘密,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樂大克利用其擔任西藏自治區(qū)國家安全廳黨委書記、廳長,西藏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調(diào)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73.0274萬元。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樂大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樂大克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央視記者奚丹霓官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