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竞下注-中国电竞赛事及体育赛事平台

當前位置:新聞 > 中國新聞 > 正文

南昌交警獎勵市民“隨手拍舉報” 被質疑程序違法(2)

2017-01-06 22:18:28  新京報    參與評論()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3年的舉報活動中,獲得獎勵與否的認定標準,被明確為機動車以“錄入公安違法管理和信息系統為準予以獎勵”,行人、非機動車以在南昌交警官方微信公號及微博被采用曝光為準。而舉報人自舉報之日起十日后,可登錄查詢舉報信息是否被采用,并于每月25日-30日期間,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前往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宣傳處領取獎金。

一群眾用手機拍攝違章車輛。 資料圖片

一群眾用手機拍攝違章車輛。資料圖片

探員追問

市民舉報是否涉嫌“偷拍”?

律師稱涉及諸多法律問題,不建議使用拍照形式

本身并不具備執(zhí)法權的普通市民,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對包括車牌號碼在內的個人隱私信息進行拍攝,并對外發(fā)布,這樣的行為是否為“偷拍”?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優(yōu)銀律師認為,市民在拍攝時,盡管其目的為舉報交通違法行為,但仍涉嫌偷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對“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需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市民拍攝交通違法行為,實際是用一個違法行為,去舉報另一個違法行為。”王優(yōu)銀表示。

而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永杰律師稱,如果市民將拍攝的照片、視頻,不做面部遮擋即發(fā)布到網上,則涉嫌侵犯當事人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侵權情節(jié)嚴重還可能構成刑法意義上的侮辱罪、誹謗罪。

王優(yōu)銀認為,鼓勵市民采取類似“偷拍”形式舉報,實際違反了行政執(zhí)法“依法公開”的原則。鑒于市民“隨手拍”可能涉及諸多法律問題,王優(yōu)銀建議,交管部門可以鼓勵市民有獎舉報,但“不建議以拍照形式進行,主管部門自行調查、核實即可。”

群眾舉報材料能否作為執(zhí)法依據?

執(zhí)法人員有權搜集證據處罰,市民拍攝圖片需進行核查

多位律師向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表示,調查取證是公安機關專有權力,是行政處罰權的組成部分,不可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行使,更不能交由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對交通違法取證應“著裝公開拍攝,杜絕隱蔽或跟蹤拍攝”。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認為,上述規(guī)定意味著只有交警依法收集的證據,才能作為對違法行為的處理依據。如果僅以市民拍攝的照片直接進行行政處罰,則涉嫌程序違法。

既然法有可依,市民的舉報材料又作何用途?王永杰稱,如拍攝者本身即為目擊者,則舉報材料可以作為證據。除此之外,多數材料只能作為線索,需要警方依法進一步調查核實,才能轉化成辦案證據。在接到舉報線索后,交警部門應嚴格按程序調查取證,不能以舉報材料代替取證,在無法取得進一步證據證明交通違法行為存在時,則不應作出行政處罰。

設獎勵是否會出現“釣魚舉報”?

舉報者可能誘使司機違法,干擾執(zhí)法進度不利于長期執(zhí)法

有網友質疑,交管部門鼓勵市民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其初衷并無不妥,但是否需要設立獎金,則值得進一步探討。

在王常清看來,“鼓勵舉報”可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舉報者可能故意誘使司機違法,從而進行拍攝并獲取獎金,出現“釣魚舉報”。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優(yōu)銀認為,有獎舉報“耗時耗力”,短時間內雖可起到一定效果,但不利于長期執(zhí)法。在他看來,市民拍攝的線索必須經過執(zhí)法者固定,才能作為證據使用。在實際操作方面,這些線索很可能無法查證屬實,或者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干擾執(zhí)法進度。時間久了,市民也不再愿意參加這樣的“有獎活動”。

鏈接市民狀告交管部門勝訴“隨手拍”被叫停

早在2003年,廣州警方就曾經開展過“隨手拍”,廣州市民在指定路段對來往機動車輛的違章行為進行拍攝,而所拍照片經過交警部門確認后,可獲每張20元的獎勵。

據央視報道,2004年3月,廣州交警根據群眾拍攝的交通違章照片,認定某車主有違章行為,對其處以100元罰款。但隨后車主以“行政違法行為證據須由執(zhí)法機關獲取”為由上訴,同年12月,廣州市中院審理認為,調查取證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行使處罰權的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終審裁定車主勝訴。最終,廣州警方不得不叫?!半S手拍”。

(責任編輯:穆啟春 CN063)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