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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交警獎勵市民“隨手拍舉報” 被質疑程序違法

2017-01-06 22:18:28  新京報    參與評論()人

一則有獎舉報信息,讓江西南昌交警陷入爭議中。

近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過其官方網(wǎng)站及官方微信,發(fā)布了“隨手拍舉報”信息。信息中稱,南昌市民在生活中發(fā)現(xiàn)交通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在線填寫車輛號牌、違法時間、違法地點等信息進行實名舉報。此外,南昌交警還一并公布了獎勵標準,市民舉報視違法情形,最低獎勵20元,最高10000元。

南昌交警的上述“新政”,引發(fā)了網(wǎng)絡質疑。有法律界人士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市民拍攝違法行為,有偷拍嫌疑,涉嫌侵犯隱私。此外,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交通警察被賦予收集違法證據(jù)的權力,市民拍攝圖像,不能直接作為處理依據(jù)。南昌市公安交管局則回應稱,“隨手拍”將于1月20日啟動,目前尚未有實施細則。

南昌交警便民網(wǎng)上的市民有獎拍攝舉報專欄。 網(wǎng)站截圖

南昌交警便民網(wǎng)上的市民有獎拍攝舉報專欄。網(wǎng)站截圖

“隨手拍舉報”警方設獎勵

2017年1月起,南昌交管部門通過多個渠道,上線了一項名為“隨手拍舉報”的活動。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在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網(wǎng)站上看到,在其“警民互動”項目,開辟有“市民有獎拍攝舉報”專欄。點擊進入后,需要填寫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聯(lián)系方式,以及舉報對象的車牌號碼、違法時間、違法地點和違法類型。此外,舉報人同時需要上傳一張圖片作為附件,才能完成整個舉報過程。

在南昌交管部門的官方微信公號上,同樣開辟有舉報功能。在舉報欄目的配文中,南昌交警提醒舉報者需確保舉報信息真實有效,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此外,所上傳的舉報圖片至少需要三張,并體現(xiàn)出車輛號牌、外觀及違法事實。

南昌交警的說明附件中稱,市民參與舉報,可獲得物質獎勵。依據(jù)所舉報的違法情形和車型不同,“價碼”也不盡相同。其中,“向道路上拋灑物品”獎勵標準最低,每起獎勵20元,“致人員死亡案件”每起獎勵1000元,最高可達10000元。

1月6日,重案組37號探員登錄上述系統(tǒng),進行了一次體驗。在上傳了相關信息后,系統(tǒng)提示已經(jīng)進入審核狀態(tài)。在交管部門對舉報信息進行審核后,可通過身份證號對獎勵狀況進行查詢。

“南昌交警隨手拍舉報”APP頁面。 手機截圖

“南昌交警隨手拍舉報”APP頁面。手機截圖

交管部門稱尚無實施細則

鼓勵市民舉報交通違法行為,還給予現(xiàn)金獎勵,南昌交警的這一做法,隨即引發(fā)輿論關注。在接受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采訪時,南昌市公安交管局及多個交警大隊稱,盡管舉報頁面已經(jīng)上線,但“隨手拍”實際開始日期為1月20日,目前尚未有實施細則。

南昌市交管局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表示,鼓勵市民拍照舉報,其目的是希望市民參與到監(jiān)督交通違法行為當中,提供有效執(zhí)法線索。

重案組37號探員發(fā)現(xiàn),這并不是南昌交警首次舉辦此類“活動”。早在2013年7月25日,南昌市交管局即發(fā)布《關于市民拍攝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實施意見》。在上述意見中,除具體獎勵標準及拍攝要求有變化外,其余條款與本次“隨手拍”極為類似。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3年的舉報活動中,獲得獎勵與否的認定標準,被明確為機動車以“錄入公安違法管理和信息系統(tǒng)為準予以獎勵”,行人、非機動車以在南昌交警官方微信公號及微博被采用曝光為準。而舉報人自舉報之日起十日后,可登錄查詢舉報信息是否被采用,并于每月25日-30日期間,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前往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宣傳處領取獎金。

一群眾用手機拍攝違章車輛。 資料圖片

一群眾用手機拍攝違章車輛。資料圖片

探員追問

市民舉報是否涉嫌“偷拍”?

律師稱涉及諸多法律問題,不建議使用拍照形式

本身并不具備執(zhí)法權的普通市民,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對包括車牌號碼在內(nèi)的個人隱私信息進行拍攝,并對外發(fā)布,這樣的行為是否為“偷拍”?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優(yōu)銀律師認為,市民在拍攝時,盡管其目的為舉報交通違法行為,但仍涉嫌偷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對“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需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笆忻衽臄z交通違法行為,實際是用一個違法行為,去舉報另一個違法行為?!蓖鮾?yōu)銀表示。

而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永杰律師稱,如果市民將拍攝的照片、視頻,不做面部遮擋即發(fā)布到網(wǎng)上,則涉嫌侵犯當事人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侵權情節(jié)嚴重還可能構成刑法意義上的侮辱罪、誹謗罪。

王優(yōu)銀認為,鼓勵市民采取類似“偷拍”形式舉報,實際違反了行政執(zhí)法“依法公開”的原則。鑒于市民“隨手拍”可能涉及諸多法律問題,王優(yōu)銀建議,交管部門可以鼓勵市民有獎舉報,但“不建議以拍照形式進行,主管部門自行調(diào)查、核實即可?!?/p>

群眾舉報材料能否作為執(zhí)法依據(jù)?

執(zhí)法人員有權搜集證據(jù)處罰,市民拍攝圖片需進行核查

多位律師向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表示,調(diào)查取證是公安機關專有權力,是行政處罰權的組成部分,不可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行使,更不能交由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對交通違法取證應“著裝公開拍攝,杜絕隱蔽或跟蹤拍攝”。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常清認為,上述規(guī)定意味著只有交警依法收集的證據(jù),才能作為對違法行為的處理依據(jù)。如果僅以市民拍攝的照片直接進行行政處罰,則涉嫌程序違法。

既然法有可依,市民的舉報材料又作何用途?王永杰稱,如拍攝者本身即為目擊者,則舉報材料可以作為證據(jù)。除此之外,多數(shù)材料只能作為線索,需要警方依法進一步調(diào)查核實,才能轉化成辦案證據(jù)。在接到舉報線索后,交警部門應嚴格按程序調(diào)查取證,不能以舉報材料代替取證,在無法取得進一步證據(jù)證明交通違法行為存在時,則不應作出行政處罰。

設獎勵是否會出現(xiàn)“釣魚舉報”?

舉報者可能誘使司機違法,干擾執(zhí)法進度不利于長期執(zhí)法

有網(wǎng)友質疑,交管部門鼓勵市民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其初衷并無不妥,但是否需要設立獎金,則值得進一步探討。

在王常清看來,“鼓勵舉報”可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舉報者可能故意誘使司機違法,從而進行拍攝并獲取獎金,出現(xiàn)“釣魚舉報”。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優(yōu)銀認為,有獎舉報“耗時耗力”,短時間內(nèi)雖可起到一定效果,但不利于長期執(zhí)法。在他看來,市民拍攝的線索必須經(jīng)過執(zhí)法者固定,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在實際操作方面,這些線索很可能無法查證屬實,或者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干擾執(zhí)法進度。時間久了,市民也不再愿意參加這樣的“有獎活動”。

鏈接市民狀告交管部門勝訴“隨手拍”被叫停

早在2003年,廣州警方就曾經(jīng)開展過“隨手拍”,廣州市民在指定路段對來往機動車輛的違章行為進行拍攝,而所拍照片經(jīng)過交警部門確認后,可獲每張20元的獎勵。

據(jù)央視報道,2004年3月,廣州交警根據(jù)群眾拍攝的交通違章照片,認定某車主有違章行為,對其處以100元罰款。但隨后車主以“行政違法行為證據(jù)須由執(zhí)法機關獲取”為由上訴,同年12月,廣州市中院審理認為,調(diào)查取證是行政執(zhí)法機關行使處罰權的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終審裁定車主勝訴。最終,廣州警方不得不叫停“隨手拍”。

(責任編輯:穆啟春 C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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