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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擬修訂:攜仿真槍進公共場所拘10天(2)

2017-01-19 04:45:47  新京報    參與評論()人

王旭稱,在目的方面立法者是為了防止仿真槍給公眾造成恐慌和一定程度上的傷害,仿真槍的真正威脅可能不是實際的危害,而是因其外形近似真槍給公眾帶來的威懾性,“為了防止精神上的傷害而進行管制是有一定理由的。”

王旭表示,從現在的規(guī)定來看,將仿真槍管理納入處罰可以起到一定作用,可以威懾到一部分人不再采取相應的做法。此外,實現目的的手段“從警告到處罰,中間留有一定的空間,表示立法者注意到了不同的情況?!?/p>

3疏于管理致使信息泄露將處罰

去年,多起大學生遭到電信詐騙后死亡的事件受到廣泛關注,其背后暴露出個人信息保護缺失等問題。

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七條專門就此新增規(guī)定,其中包括疏于管理致使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將受到處罰。

規(guī)定為,非法獲取、持有、使用、出售、提供、傳播公民個人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因疏于管理,致使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重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4公共場所拉客招嫖可拘15天

按照現行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征求意見稿擬將此條規(guī)定修改為: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按照目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征求意見稿擬將情節(jié)較輕的“5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2000元以下罰款”,同時增加了對相關場所的處罰措施。

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洗浴業(yè)、按摩業(yè)及其他服務業(yè)的場所實施前款行為或者對發(fā)生在本場所的賣淫、嫖娼、賭博、吸毒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停業(yè),仍不改正的,由原發(fā)證部門吊銷其有關證照。

征求意見稿普遍提高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數額。對于這一變化,王旭表示,處罰數額與經濟發(fā)展水平有很大關系,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于2005年通過,距今已有12年,經濟發(fā)展水平較過去已有很大提高,適當提高處罰數額是有依據的。

此外,提高處罰數額是否恰當還應該具體分析,要看一些行為是否需要通過重罰達到處罰的目的,以及通過提高處罰數額達到規(guī)范行為的目的。

(責任編輯:馬少騄 CN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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