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被告人唐世孟、唐世標、黃俊文違反國家規(guī)定,任意傾倒含重金屬的垃圾污染物,屬傾倒有毒物質(zhì),且重金屬含量超過排放標準的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huán)境,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依法應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三被告人在飲用水水源區(qū)內(nèi)傾倒有毒物質(zhì),致使縣級城區(qū)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后果特別嚴重。
三被告人均有污染環(huán)境的故意和行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世孟作為船舶承包者、管理者,決定并指揮運輸、傾倒垃圾;被告人唐世標代表船方與東莞市長安鎮(zhèn)廈崗碼頭方簽訂垃圾委托運輸協(xié)議,駕駛船舶運輸并協(xié)助傾倒垃圾;被告人黃俊文操作鉤機直接將垃圾傾倒到江里,三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但被告人唐世標、黃俊文在犯罪過程中的罪責相對較輕,是作用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三被告人歸案后及庭審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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