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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超2000萬 鄭州原政法委書記于東輝被判14年

原標題:河南鄭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于東輝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1年12月2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鄭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于東輝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于東輝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追繳在案的贓款1929.0887萬元及扣押在案的金條10根,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予以追繳。于東輝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東輝利用擔任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鄭州市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便利,或者職權(quán)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插手干預案件、為他人在職務調(diào)整、工作調(diào)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30余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009.6337萬元。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于東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quán)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雖然被告人于東輝到案后認罪認罰,退繳了大部分贓款,但被告人于東輝身為政法機關(guān)領(lǐng)導干部,利用職權(quán)插手干預案件、利用干部提拔、調(diào)整機會等大肆謀取私利,數(shù)額特別巨大,嚴重損害政法隊伍形象,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從嚴懲處。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等30余人旁聽了宣判。(總臺記者 田萌 王一丹)

(責任編輯:孫啟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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