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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恩培成中國“終身監(jiān)禁第一人” 創(chuàng)下貪腐紀錄(1)

2016-10-09 16:28:34  新京報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巨貪白恩培與死神擦肩而過?

“白恩培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10月9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全國人大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曾任云南省委書記)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白恩培犯兩個罪名:受賄罪,涉案金額高達2.47億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院宣判:決定對白恩培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政事兒”(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表決通過后,新設了終身監(jiān)禁制度。而白恩培則是“終身監(jiān)禁第一人”,第一個被判處終身監(jiān)禁的官員。

為何終身監(jiān)禁制度入刑一年多后,才現“終身監(jiān)禁第一人”?又為何是白恩培受到了這一重罰呢?

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政事兒”(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白恩培被判處終身監(jiān)禁,還是從輕處罰之后的結果。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白恩培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

也就是說,白恩培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不過,他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而且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因此,被判處死緩。

在司法實踐中,被判處死緩的犯人,服刑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一般都會被減為無期徒刑。

去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罪犯薄谷開來減刑案件的公示》、《關于審理罪犯劉志軍減刑案件的公示》就提到:刑罰執(zhí)行機關燕城監(jiān)獄、秦城監(jiān)獄,分別以罪犯薄谷開來、劉志軍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兩人刑期減為無期徒刑。

不過,即便白恩培此番沒有獲得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結局,他的死緩也與之前的同類罪犯有所區(qū)別。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白恩培的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依據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jiān)禁,不得減刑、假釋。

這相當于,就算死刑緩期執(zhí)行二年期間白恩培沒有故意犯罪,從死緩減為無期,他也沒有減刑、假釋的資格,必須在監(jiān)獄終身服刑,把牢底坐穿。

去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曾解釋,為何刑法修正案(九)要新設終身監(jiān)禁刑罰措施。

喬曉陽表示: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依法減刑為無期徒刑后,采取終身監(jiān)禁的措施,有利于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來實現服刑期過短的情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對“政事兒”(微信ID:gcxxjgzh)說,終身監(jiān)禁制度可以從法律層面,封堵官員的“贖身暗門”,避免個別官員利用減刑、假釋程序逃避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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