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春立(資料圖)
正義網北京10月18日電(劉帆)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近日,黑龍江省檢察機關依法對吉林省原副省長谷春立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谷春立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谷春立利用擔任中共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qū)區(qū)委書記、區(qū)長、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主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鞍山市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其妻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多次出入私人會所
2015年8月1日,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站發(fā)布消息稱,谷春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10月30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谷春立涉嫌受賄被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同日,中紀委網站發(fā)布消息,谷春立嚴重違紀被“雙開”,中紀委對谷春立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谷春立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yè)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收受禮金,為其妻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揮霍浪費公共財產,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長期借用國有企業(yè)車輛,接受公款宴請,多次出入私人會所。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系吉林“首虎”曾因事故被追責
據相關媒體報道,谷春立是十八大后吉林“首虎”。公開資料顯示,就在谷春立落馬前幾天,其還頻繁參加各類活動,出現在媒體的視線里。
2013年3月29日,吉林省吉煤集團八寶煤業(yè)公司發(fā)生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國務院給予吉林副省長谷春立(對長春寶源豐公司火災事故也負有領導責任)記過處分。對此,谷春立還作發(fā)言表示,堅決服從國務院的處理決定,并從各自實際出發(fā),就深刻汲取教訓、做好下一步工作作了表態(tài)。
到吉林僅兩年即被查在鞍山大拆大建
相關媒體報道,谷春立1957年出生,遼寧錦州人,從1982年開始至2010年,谷春立在遼寧省工作長達28年之久,直到2013年空降吉林,成為吉林省副省長。直至2015年被查,其到吉林任職僅兩年。
中紀委機關報曾刊文指出,谷春立在鞍山任職時,主導大拆大建。離任之際,自詡“滿懷振興鞍山的工作激情,滿懷對鞍山人民的深厚感情”“使鞍山發(fā)生了可喜變化”。但極具諷刺的是,群眾對其違規(guī)暴力強拆意見頗大,坊間更送其外號“谷扒”。
花費34萬公款長期住酒店
中紀委曾專門就中管干部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問題進行通報,谷春立即其中之一。據中紀委通報,谷春立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違規(guī)出入私人會所等問題。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谷春立在已分得副省級干部周轉房的情況下,長期占用長春市樂福大酒店1間客房,房費共計34.38萬元。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谷春立3次接受私營企業(yè)主在私人會所安排的宴請。
谷春立簡歷:
1957年出生,漢族,遼寧錦州人。1975年參加工作,1984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科技哲學博士,高級經濟師。
1975年,遼中縣長灘鄉(xiāng)東長村知青;
1978年,東北工學院沈陽分院機械系機械制造工藝及設備專業(yè)學習;
1982年,沈陽化工設備總廠秘書、車間副主任、技術科長;
1990年,遼寧省計委長期規(guī)劃處主任科員、辦公室黨組秘書、人事處副處長;
1993年,遼寧創(chuàng)業(yè)集團總經理助理兼綜合業(yè)務部部長;
1994年,遼寧省國際工程咨詢研究中心辦公室主任;
1995年,沈陽市計經委專職委員;
1995年,沈陽市經貿委專職委員;
1996年,沈陽市經貿委副主任;
1998年,沈陽市紡織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1997—2000在東北大學文法學院科技哲學專業(yè)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哲學博士學位)
2001年,沈陽市經貿委主任、黨組書記;
2002年,沈陽市市長助理、鐵西區(qū)委書記、代區(qū)長,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2年,沈陽市委常委、鐵西區(qū)委書記、區(qū)長,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主任;
2005年,沈陽市委常委、鐵西區(qū)委書記;
2005年,鞍山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市長;
2006年,鞍山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0年,鞍山市委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