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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官員涉嫌殺死女友案續(xù):被告已無罪釋放

2016-11-02 09:55:28  長江網-長江日報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云南海事局原處長涉嫌殺死情人案續(xù):被告無罪釋放

前期報紙報道截圖

前期報紙報道截圖

云南省海事局原處長陳某涉嫌殺死情人一案(本報曾報道),并未因法院的無罪判決宣告結束,昨日9時,死者家屬一方狀告陳某的民事索賠案在五華區(qū)法院西站法庭開庭審理。明知刑事案件被判無罪,受害方為何還要堅持民事維權訴訟,索賠81萬余元呢?

  回顧

  他涉嫌殺害情人證據不足判無罪

2012年,胡女士突然失蹤,家人立即報警。隨后,胡女士尸體在尋甸縣紅色莊園內的一個深坑里被發(fā)現(xiàn)。經公安機關偵查,云南省海事局原處長陳某成了殺害胡女士的犯罪嫌疑人。

案發(fā)兩年后,昆明市檢察院指控稱,2012年3月8日深夜,陳某在家用鈍器將穿著睡衣的胡女士殺死。第二天,他開著車將其尸體拉到尋甸縣紅色莊園——他住所后的地方掩埋。當天,他拿著胡女士的手機給自己發(fā)了信息,稱遇到多年的朋友要去吃飯不回家。電信部門提供的證據表明,胡女士的短信是從海事局發(fā)送的。此外,陳某所在單位的監(jiān)控視頻顯示,陳某當時在辦公室,而胡女士當時已死亡,不可能發(fā)短信。此外,在紅色莊園內挖出的尸體,由膠帶層層包裹,警方在包裹的膠帶上發(fā)現(xiàn)了陳某的帶有胡某血跡的指紋。多組證據證明,陳某涉嫌故意殺人。

到案后,陳某否認殺害胡女士,從而也導致本案成為“零口供”的公訴案件。昆明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陳某故意殺人,現(xiàn)有證據僅證明被告人接觸過被害人,并在膠帶上留下指紋,并不能形成被告人故意殺人的證據鎖鏈。

去年5月19日,昆明中院一審判決陳某無罪。隨后,云南省檢察院提出抗訴。2015年11月2日,云南省高院作出裁定書,準許省檢察院撤回抗訴。

  原告

  索賠81萬余元有一定法理基礎

讓外界不解的是,此案刑事判決已塵埃落定,為何受害方如今才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呢?對此,受害方家屬的代理律師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代晨解釋說,其實本案刑事部分在昆明中院開庭審理的時候,他們就提出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紤]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精神損害賠償金部分不會得到法院支持,于是他們決定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

今年5月20日,被害人胡女士的母親等家屬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將被無罪釋放的陳某告上法庭,索賠損失79萬余元,并索賠2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代晨坦言,雖然犯罪嫌疑人陳某被法院判決無罪了,但對于胡女士一家而言,確實有冤屈,刑事案件已經無法走下去,只能通過民事案件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法院根據立案登記制度,會進行立案。在代晨看來,這樣索賠有一定的法理基礎,所以還是堅持提出了民事訴訟。

  被告

  刑事上已認定無罪民事賠償證據不足

昨天的庭審中,被告本人并未出庭應訴。面對受害方的訴訟,被告方的代理律師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殺害了胡女士,胡女士的死亡結果也與被告人沒有關系。況且,在刑事部分本案被告人已經經過法院的終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無罪。說明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人沒有實施殺害被害人胡女士的行為,原告方提出民事賠償證據不足。

經過審理本案將擇期宣判。

本案法理基礎是什么?

律師代晨說,刑事案件的證據審查標準更為嚴格,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要認定一個人有罪,必須要排除合理的懷疑。而民事案件它的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也就是說,一個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那么就可以認定這個事實存在。這就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之間的差異所在。所以才會有本案的訴訟。

來源:云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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