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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流動人口管理新規(guī):到居住地10日須申報登記

2016-12-10 14:00:57    太原新聞網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明年起流動人口到居住地十日內須申報登記

太原新聞網訊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條件的可依相關規(guī)定申領居住證……日前,省公安廳微信平臺發(fā)布消 息,《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掇k法》對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等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跨縣(市、區(qū))居住的人員,但本省設區(qū)的市所轄各區(qū)常住人口跨區(qū)居住的除外。《辦法》明確規(guī)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居住證一人一證,有效期為五年。

對于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經營性服務場所住宿的人員,在醫(yī)院住院就醫(yī)的人員,在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寄宿就學或者培 訓的人員,以及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由相關單位按規(guī)定登記。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10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居 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依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申領居住證。

《辦法》規(guī)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聘用流動人口的單位,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經營管理機構以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 位委托的項目管理、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單位,均應在流動人口入住、聘用及入駐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 人口離開、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也應在10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違反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的罰款。

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時,符合申領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發(fā)放居住證,偏遠地區(qū)可延長至20日;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告知 申領人,并說明理由。居住證持有人住址變更的,或在居住地記為常住戶口的,應在1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手續(xù);離開登記居住地市、縣范圍內不再居住的, 應在離開前10日內辦理登記證注銷手續(xù);在30日內返回登記居住地的,不辦理注銷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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