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毓新通過“打招呼”,讓邱某如愿以償中標。事后,邱某先后分多次送了老同學共160萬元。
劉毓新幾乎每一次受賄,都與熟人相關。他在擔任昆明市住建局局長期間,在多個工程項目中,為朋友許某的一家監(jiān)理咨詢公司攬活。許某送了10%的股份給劉毓新,10%的股份價值10萬元。
受賄195萬元人民幣 一審判5年罰30萬元
昆明中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劉毓新在擔任安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昆明市住建局局長、官渡區(qū)人民政府區(qū)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云南鮮又多市場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安寧創(chuàng)佳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云南林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云南泰宇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邱某、云南錦程建設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某所送賄賂,共計人民幣195萬元、英鎊1萬元及價值人民幣10萬元的公司股份,并在多個工程項目建設及招投標過程中為對方謀取利益。
昆明中院審理認為,劉毓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安寧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昆明市住建局局長、官渡區(qū)人民政府區(qū)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多個工程項目建設及招投標過程中為請托方謀取利益,并多次非法收受請托人賄賂的財物,受賄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直接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觸犯我國刑律,構成受賄罪。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劉毓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萬元,涉案贓款依法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