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fā)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十三、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農業(yè)等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yè)農村、林業(yè)和草原等主管部門”。
十四、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發(fā)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p>
十五、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fā)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獲得合理補償,但是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十六、將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并向發(fā)包方備案?!?/p>
十七、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經發(fā)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fā)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fā)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p>
十八、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十九、將第二章第五節(jié)的標題修改為:“土地經營權”。
二十、將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四條合并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fā)包方備案。”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yè)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p>
新華社哈爾濱12月6日電 題:黑土地“減”出高質量發(fā)展 新華社記者李鳳雙、管建濤、楊喆 休耕輪作、減肥控藥、秸稈還田……這些兼顧經濟效益與生態(tài)效益的“減法”,推動黑龍江“十五連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