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對新培育的品種,申請者應當按照品種登記指南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品種特性、育種過程等的說明材料;
(三)特異性、一致性、穩(wěn)定性測試報告;
(四)種子、植株及果實等實物彩色照片;
(五)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材料;
(六)品種和申請材料合法性、真實性承諾書。
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審定或者已銷售種植的品種,申請者可以按照品種登記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請表、品種生產銷售應用情況或者品種特異性、一致性、穩(wěn)定性說明材料,申請品種登記。
第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品種不需要品種登記的,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的,允許申請者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六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將審查意見報農業(yè)部,并通知申請者提交種子樣品。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