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司法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jīng)賣出證券、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被告可以免責,但并不代表在虛假陳述揭露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會導致揭露日前的買入也免責?!眲A表示,而且虛假陳述實施日后買入方符合索賠條件,揭露日之后的買入虧損本來就沒有被林某列入索賠范圍。另外,最高院認為“在該虛假信息披露后,系基于對該虛假信息的信賴而賣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則可以主張該賣出行為系受公司資產(chǎn)減少不實的虛假陳述行為的影響”。
劉國華認為,司法解釋生效至今已有十余年,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發(fā)揮了巨大的歷史作用。不過,面對千變?nèi)f化的證券市場,依然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或者爭議之處。目前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是社會各界的共識,證券市場投資者的維權意識空前高漲。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呈現(xiàn)井噴之勢,很多案件索賠投資者成百上千,索賠金額甚至過億。最高法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司法解釋或者出臺指導案例,以利于法律全國統(tǒng)一適用,盡量減少“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出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