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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國原副市長受賄百萬 曝鳳形股份等公司上市過程灰幕

2017-10-12 19:07:53    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鳳形股份等公司上市過程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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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訊股票(微信號:istocknews)消息 10月11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對胡琳娟犯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胡琳娟在擔任寧國市副市長、財政局副局長、上市辦主任期間,在企業(yè)項目資金申報、幫扶上市、申請應急轉貸專項資金等事項上,先后多次接受其他企業(yè)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提供幫助,并于2007年至2016年期間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60萬元、干股價值18.88萬元、購物卡21.4萬元、美元6000元、加拿大元300元。

據(jù)了解,在上市事項中曾獲胡琳娟幫助的企業(yè)有9家之多,其中A股2家,分別是聚隆科技(300475,股吧)和鳳形股份;新三板4家,分別是詹氏食品、新寧股份、晨光精工、安澤電工。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胡琳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同時,綜合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決定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胡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胡琳娟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沒有異議。但指出,其積極主動的向辦案機關舉報了余某涉嫌犯罪的事實和線索,該線索如查證事實,應當認定其有立功情節(jié),請求二審予以查證并對其適用緩刑。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表示,胡琳娟確向有關部門提交材料舉報余某涉嫌犯罪的線索,但余某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并非胡某某舉報的事實,對此,胡某某不構成有立功表現(xiàn),其要求認定其有立功表現(xiàn)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在擔任寧國市財政局副局長期間,為寧國市莊村礦業(yè)有限公司在2004年、2007年申報礦山環(huán)境治理項目補助資金上提供幫助,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舒某某為感謝和繼續(xù)獲得被告人胡某某的幫助,于2007年至2011年的春節(jié)期間,五次送給被告人胡某某累計現(xiàn)金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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