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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子“自拍照”官司庭外和解 部分收益捐慈善

2017-09-12 21:06:23    新華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由印度尼西亞猴子“自拍照”引發(fā)的版權(quán)糾紛案終于落下帷幕。上訴方美國動物權(quán)益保護團體善待動物組織和被告英國野生動植物攝影師戴維·斯萊特11日達成庭外和解。

2011年,斯萊特在印度尼西亞蘇拉威西島熱帶叢林游歷時,偶然讓一只野生黑冠獼猴拿到了他的照相機。這只猴子拿著照相機擺弄一番,無意間摁動快門,拍攝了數(shù)張令人忍俊不禁的“自拍照”。

斯萊特把猴子自拍照收入自己的作品集,2014年在美國出版并銷售相關(guān)圖書。這只猴子因自拍照在全球聲名大噪,它的名字更是霸氣,與日本動漫《火影忍者》主人公“鳴人”同名。不過,“鳴人”自拍照的版權(quán)問題卻引發(fā)不小爭議。

善待動物組織說,“鳴人”既沒有維權(quán)意識,也沒有維權(quán)能力,因此決定幫助這只猴子維權(quán)。2015年9月,這一團體向美國法院遞交訴訟,狀告斯萊特把獼猴的自拍照據(jù)為己有、侵犯了“鳴人”的版權(quán)。2016年1月,舊金山一家法院裁定敗訴,理由是動物沒有照片版權(quán)。善待動物組織隨后發(fā)起上訴。

11日,善待動物組織和斯萊特的律師請求上訴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理由是雙方已經(jīng)達成和解。斯萊特同意,無論日后從自拍照獲取多少收益,其中25%將捐贈給印尼致力于保護黑冠獼猴的慈善團體。

善待動物組織和斯萊特在一份共同聲明中說:“雙方同意,這起案件在擴大動物法律權(quán)益方面提出了重要和前沿性的議題。(在保護動物權(quán)益上),雙方都表態(tài)支持,且將繼續(xù)各自的工作,以實現(xiàn)這一目標(biāo)。”

按照美聯(lián)社的說法,上訴法院暫未就駁回上訴的請求作出裁定。

至于斯萊特已從“鳴人”自拍照獲取多少收益,以及日后如何處置其余75%的收益,他的律師安德魯·杜艾拒絕回答。(劉曦)【新華社微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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