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自制火槍獵殺喜鵲 勉縣一村民被抓現(xiàn)行
華商報訊(記者 周金柱 通訊員 張映偉 張鵬)因玉米苗被刨食,勉縣一農(nóng)民私持槍支打死喜鵲,還將尸體掛在竹竿上“示眾”,卻沒想到被聽到槍聲的勉縣森林公安民警當場繳獲。
村民山中持槍打鳥
“5月9日事發(fā)當天,我和另外兩個民警正在進行搜山禁毒活動,突然聽到一聲槍響。然后,我們就順著槍響的方向去了。”勉縣森林公安黑潭子森林派出所一張姓警官說。
張警官說,當時他們就隔著一條小河,等民警順著河坎上去,打鳥的張某還沒注意到他們,當走到他面前時,張某才愣了一下,將火槍放在了地上。民警現(xiàn)場繳獲了火槍配套用具,包括裝火藥的瓶子,查獲鋼珠、火藥若干。
讓人哭笑不得的是,當民警到達張某面前時,他正將打死的喜鵲用細竹竿掛著插在種著玉米的農(nóng)田旁。張警官說,張某的槍法很準,他們現(xiàn)場所見竹竿上掛的喜鵲就是死于聽到那聲槍響之下。
據(jù)張某交代,自己一直有打獵的愛好,其所使用的槍支是九十年代初購買配件自己組裝的,公安機關(guān)多次緝槍治爆,張某都未上繳。
此次拿出獵槍打鳥,是因為自家地里的包谷苗被喜鵲三番五次糟蹋,為了保護莊稼他才用獵槍獵殺喜鵲的。將獵殺的喜鵲懸掛在竹竿上“示眾”,是為了以警示其他鳥類不再破壞自己的莊稼。
私自持有槍支或被判刑
森林警方隨即給勉縣新街子鎮(zhèn)派出所報警,新街子派出所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將張某帶走。經(jīng)訊問,張某對其私藏槍支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警方依法繳獲了張某自制的火藥土槍一支,鋼珠、火藥等。
據(jù)了解,張某私自持有槍支的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128條第一款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據(jù)以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月16日,華商報記者致電勉縣新街子派出所,詢問對于私持槍支打鳥事件的處理?!拔覀儸F(xiàn)在將此案件作為治安案件正在調(diào)查之中?!毙陆肿优沙鏊ぷ魅藛T說。
喜鵲屬保護動物不可捕殺
勉縣林業(yè)局相關(guān)負責人說,喜鵲屬于吉祥的鳥兒,該鳥食性較雜,在曠野和田間覓食,能捕食蝗蟲、地老虎、蛾類幼蟲等小動物,也吃瓜果、谷物、植物種子、田野里的垃圾等。
而華商報記者了解到,早在2000年,國家林業(yè)局就出臺了《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名錄》,明確規(guī)定喜鵲是國家三有(有益、有重要經(jīng)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野生鳥類,屬于國家保護動物之一,不能隨意捕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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