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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指導意見:醉駕免刑標準放寬 不代表你可多喝點兒

2017-05-25 08:07:40    杭州網  參與評論()人

最高法出臺最新指導意見,醉駕情節(jié)輕微或可免刑

今年初浙江“醉駕入刑”就有新規(guī),“免予起訴”等標準有所放寬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從今年5月1日起,針對8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出臺指導意見。引人關注的是,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其實,早在今年1月,我省關于醉駕的刑事處罰,已悄然發(fā)生改變。

對于有人擔心,最高法的新規(guī)是否會違背當初醉駕入刑的立法本意?有專家表示,最高法的這一規(guī)定只是重申了法理精神,不會對醉駕的定罪量刑產生根本性影響。畢竟,“免予刑事處罰”不等于“無罪”。

最高法出臺指導意見:醉駕免刑標準放寬 不代表你可多喝點兒

我國對于醉駕者的嚴厲處罰始于2011年。(資料配圖)

浙江醉駕入刑早有新規(guī)

“免予起訴”等標準有所放寬

今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印發(fā)了《關于辦理“醉駕”案件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的通知。《紀要》對“醉駕入刑”的一些細節(jié)進行了修改。

記者查閱發(fā)現(xiàn),尤為引人關注的主要有:對于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qū)門口后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qū)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qū)后即交由他人駕駛的,對公共安全沒有危害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這一條省高院刑三庭2014年的內部文件已經提到,只是今年1月份的新文件更為詳細具體。

《紀要》同時明確,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jù)規(guī)定不作為犯罪處理的,可由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

就醉駕的不起訴或者免予起訴、適用緩刑的標準,該《紀要》也進行了相應調整。《紀要》規(guī)定:醉酒駕駛汽車,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無法定從重情節(jié)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而之前的規(guī)定是:免予刑事處罰(不起訴),原則上只對酒精含量90mg/100ml以下,無從重情節(jié)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從中可以看出,“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標準放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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