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瀚律師事務所李平律師、馬強律師代理原告躍通公司提出以下觀點:本案屬于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在本案中蒙新公司是發(fā)包人,中十冶是承包人(同時也是被掛靠人),王理陽是實際承包人(同時也是掛靠人),潘小林及原告躍通公司是實際施工人。關于本案中的印章雖然是張光藝私刻,但張光藝為中十冶溫州分公司員工,其身份是真實的,對于其使用的真實的還是私刻的公司,是其內(nèi)部管理混亂的問題。躍通公司無法了解核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nèi)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故中十冶集團公司、蒙新煤炭公司應當對欠付的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由審判員李順和、劉拴東、樊寧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審理過程中本案由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躍通公司上訴后由內(nèi)蒙古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繼續(xù)審理,鄂爾多斯中級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經(jīng)該院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后,最終采納了原告躍通公司代理人李平律師、馬強律師的代理觀點,判決被告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懷遠縣躍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849,905.99元及該欠付工程款從2012年12月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蒙新煤炭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nèi)對原告躍通承擔給付工程款的責任。
北京市大瀚律師事務所李平律師認為:本案中雖然中十冶公司因管理不當承擔了巨額損失,但其損失可以通過起訴蒙新煤炭得到補償。李平律師指出。在企業(yè)管理過程中,除了管好公司的印章之外,還應管好自己的員工。本案中的中十冶公司敗訴就是一個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