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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駕車逆行致人身亡 公司老總獲刑6個月_社會_環(huán)球網

2017-07-16 10:58:15    華西都市報  參與評論()人

7月15日,記者從成都高新法院了解到,此前,一輛途經紅星路南延線的重型貨車,因逆行致一位三輪車駕駛員身亡。在調查中,還查出該貨車司機所在公司的老總張某,長期缺乏對公司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等問題。近日,法院除了判決貨車司機犯交通肇事罪外,還認定張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因此獲刑6個月。

2016年3月28日下午1點30分左右,寧某駕駛一輛重型自卸貨車,沿高新區(qū)紅星路南延線附近輔道上,因逆向行駛,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三輪車,導致三輪車駕駛員搶救無效身亡。后經成都交警六分局認定,寧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之后,寧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決。

但在調查過程中,發(fā)現寧某所在物流公司的總經理、實際管理人張某,缺乏對公司名下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車輛隱患排查。此外,還為應付相關職能部門檢查,找公司外部人員與公司人員編寫虛假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隱患排查記錄、整改記錄等臺賬。同時,其還未按《道路運輸車輛動態(tài)監(jiān)督管理辦法》規(guī)定設置專職監(jiān)控人員,未實時對公司名下重型貨車安全運營狀態(tài)監(jiān)管。在事發(fā)前,寧某就多次駕駛重型自卸貨車逆行。

7月10日,法院就張某的情況進行審理宣判,張某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法院判決張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同時,法官提醒,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其結果表現為三種情形:致人死亡1人以上;致人重傷3人以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guī)定數額,但情節(jié)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根據我國刑法第134條的規(guī)定,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朱政勍 記者楊力 實習生江珊)

關鍵詞:逆行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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