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斗,從來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2008年,張的妻子羅與魏非法同居。張心中不平,找到魏向其索要了3萬元。錢到手后,張與羅協(xié)議離婚。但一直沒有辦理離婚手續(xù)。后來,張感覺要的錢少,便準備再向魏要一部分。
2012年8月5日20時許,張來到繁峙縣繁城鎮(zhèn)某村魏家中。張先是與魏爭論,接著二人撕扯了起來。羅趕緊拉架,但沒有拉開。魏從家里拿出一把菜刀朝張頭部砍了一刀。張搶出菜刀也朝魏頭部砍了幾下。之后,張離開現(xiàn)場到醫(yī)院就醫(yī),魏的家人趕來也將魏送往醫(yī)院。經(jīng)鑒定,魏受損傷構(gòu)成輕傷二級,張也被魏砍成輕傷二級。
2016年8月12日上午,張與魏結(jié)伴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互相給對方寫下諒解書,雙方均予以諒解。事后,魏被繁峙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6個月,緩刑二年;張則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判后,張不服,以原判量刑重為由提出上訴。
忻州市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至于張?zhí)岢龅?,原判量刑重的理由,?jīng)查,根據(jù)本案認定的事實,魏在本案中有明顯過錯,案發(fā)后雙方達成諒解且上訴人張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綜合案件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及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法院依法判決張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