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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移產(chǎn)生的糾紛越來越多

2017-09-06 15:01:41    中國青年網(wǎng)  參與評論()人

本報訊(記者劉蘇雅)今年上半年,昌平法院受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數(shù)量相較去年同期增長了48%。今天上午,昌平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對近年來昌平法院審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特點進行了通報。

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李笑介紹,從今年第二季度開始,受北京市購房“新政”影響,一些購房者在簽訂合同后卻喪失了購房資格,或受貸款數(shù)額限制而沒有能力繼續(xù)履行合同。此外,由于2015年至2016年北京地區(qū)房價上漲,由于違約成本低于房價上漲帶來的利益,賣方的違約風險大大增加,房屋買賣糾紛的數(shù)量持續(xù)攀升。

由于一些購房者需要在購房后遷入戶口,導致因戶口遷移產(chǎn)生的房屋買賣糾紛時有發(fā)生。

潘某與江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潘某以156萬元的價格購買江某名下的房屋。雙方還在合同中約定,江某應當在房屋所有權(quán)轉(zhuǎn)移之日起700日內(nèi),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原有戶口遷出手續(xù);如因出賣人原因未如期將與該房屋相關戶口遷出的,應當向買受人支付房屋總價款5%的違約金。逾期超過700日未遷出的,自逾期超過30日起,出賣人應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但江某并未依約遷出戶口,潘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江某支付未履行戶口遷出義務的違約金。

經(jīng)審理,昌平法院認為,江某未在700日內(nèi)將戶口遷出的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故判決江某在7日內(nèi)支付潘某違約金7.8萬元,并以每日780元的標準支付逾期日起至江某實際遷出戶籍日止的違約金。

昌平法院東小口法庭黃瑩法官表示,賣方在出售房屋時,應先確定所售房屋的戶口登記情況,以及自己是否能夠履行將戶口遷出的義務,如不能履行,可能會出現(xiàn)戶口因為無處可遷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

而如果買方有遷移戶口的需求,應在簽訂合同前核實現(xiàn)有戶籍登記情況,如果出賣人也并非此套房屋的原始購房人,則房屋上可能存在其他家庭的戶籍。同時,雙方應約定好違約責任,以促使賣方及時履行義務。

但黃瑩法官表示,即使雙方約定了相關條款,這一違約責任的約定也只能起到敦促賣方盡快將戶口遷出的作用。因為戶口遷移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能,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審理范圍。一旦出現(xiàn)賣方未能將戶口遷出的情況,法院也只能判決其承擔違約責任,無法支持要求賣方將戶口遷出的請求,因此有需求的買方在購房時,對戶口問題應尤其關注。J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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