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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跳樓,我的生命誰做主

2017-09-07 03:21:48    中國青年網  參與評論()人

戰(zhàn)勝病魔、守護生命,需要醫(yī)生、患者以及患者家屬相互信任、共同努力,如果彼此猜忌、各懷目的,再完美的制度設計,也依然會讓人覺得漏洞百出

□ 葉 泉

陜西榆林一產婦在待產時,因疼痛難忍,從醫(yī)院5樓墜下身亡引發(fā)關注。針對這一事件,院方和家屬的說法大相徑庭。院方說,已經多次建議家屬剖腹產,但都被拒絕,孕婦為此兩次向家屬下跪,最后才跳樓的。家屬則說,已經同意了剖腹產,但院方拒絕手術,而且孕婦也沒有下跪而是下蹲。

事實真相到底怎樣,外人不得而知,好在警方已介入調查,相信不久后會有權威結論發(fā)布。但是這個案子讓筆者不由想起了十年前發(fā)生在北京的一個類似案件。當時一對來自湖南的打工“夫妻”(兩人沒辦結婚手續(xù))來到醫(yī)院?!捌拮印狈尾看竺娣e感染且懷有9個多月身孕,醫(yī)生建議剖腹產,“丈夫”堅決反對,最后產婦和孩子死亡。這個事情當時鬧得很大,醫(yī)院的領導請示到了政府的衛(wèi)生部門,衛(wèi)生部門的答復是,沒有家屬簽字不能手術。后來“妻子”的家人把醫(yī)院告上了法庭。官司打了三年,經過法院兩審,最終醫(yī)院也沒有承擔責任。

這個結果其實一點都不意外,醫(yī)院沒有責任是因為醫(yī)院嚴格遵守了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手術要征得患者同意和家屬簽字。

10年前北京的那起類似案件與此案的相同之處在于兩者都卡在了家屬簽字這個關鍵點上,不同之處在于北京那起案子“妻子”已經昏迷,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而陜西這個案子患者很清醒,她希望做手術。

從法律上講,生命權、健康權都是屬于個人的權利,個人可以處置。既然生命權、健康權是屬于個人的,那么患者當然有權決定自己要不要做手術。從理論上講,在患者的意見與家屬的意見發(fā)生沖突時,應該以患者的意見為主,但是這位跳樓的孕婦為什么不能決定自己要不要手術呢?院方的說法是孕婦在生產前簽署了一份授權書,所以即使孕婦自己要求手術也要經過家屬同意。

在手術決定權這個問題上,國家法律、部門規(guī)章、醫(yī)院規(guī)定設計了很多程序,但是這些程序都指向了一個有些哲學意味的命題,那就是孕婦的生命誰做主。剛才已經說過了,從法律上講,應該是病人的生命病人做主。但是當一個病人無法清醒地對自己的病情和身體作出判斷時,也就派生出了家屬的權利,這個權利實際是決定別人生死的權利。就像北京那起孕婦死亡的案子,“丈夫”不簽字直接導致了孕婦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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