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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賣了你的信息:10起案例5起有內鬼涉學校銀行(1)

2016-08-26 09:08:30  澎湃    參與評論()人

“山東臨沂女孩徐玉玉遭電話詐騙后離世”一事持續(xù)發(fā)酵。

根據公開報道,作案者幾乎是“精準詐騙”,不僅知道徐玉玉母親的電話,還知道剛剛考上大學的徐玉玉在申請助學金,最終以助學金為由,一步步誘導徐將9900元學費轉到了指定賬戶里。

誰在泄露個人信息?是通過什么渠道和手段獲取的?不法分子將會受到什么樣的懲處?目前警方正在調查。

澎湃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到10起涉及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案例,其中5例,泄露信息者分別是學校、銀行、電信企業(yè)、教育培訓機構,甚至是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另外3起案例的作案者通過技術手段入侵網絡信息平臺竊取個人信息;還有兩起案例,涉案人員從互聯網購買到公民個人信息,并向他人非法出售從中牟利。

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后,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改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即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梁宏剛表示,修改后的罪名擴大了適用犯罪主體的范圍,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實際中的判例并不多。一般的盜取信息、侵犯隱私行為——比如被作為商業(yè)信息、當做客戶聯絡等,都只會按照民事案件處理。且目前可查詢到的該罪案例,刑罰基本在3年以下?!按舜紊綎|臨沂事件最終造成受害人死亡,如果定罪,或應該按照情節(jié)特別嚴重予以量刑處罰?!?/p>

5份判例中泄露者均為內鬼

判例顯示,學校、銀行、電信企業(yè)、教育培訓機構,甚至公安機關,如果對員工疏于管理,都可能成為信息泄露的源頭。

四川省大邑縣法院作出的一份判決書顯示,2014年1月初,中國銀行武侯支行曾某、李某來到位于大邑縣的四川文軒職業(yè)學院,找到該學院成人高考辦副主任代某,說想向學生推銷銀行卡。

之后,代某未經過學校許可和學生本人同意,通過聊天工具郵箱將3萬余名學生的個人信息發(fā)給了曾某、李某。曾某、李某收到學生信息后,向銀行申請批量制卡。

隨后,曾某、李某將違規(guī)制作的35000余張中國銀行企業(yè)園區(qū)金卡送到四川文軒職業(yè)學院交給代某,并向代某支付了人民幣50000元,要求代某提供學生辦卡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等。代某拿了錢并將其存進自己的銀行賬戶,用于輔導員召集學生填申請表的加班費,以及復印學生辦卡申請表、身份證的費用。

2015年2月11日,代某因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大邑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

山東單縣的一起判例顯示,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31日,單縣信用社臨時工作人員董某,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登陸中國人民銀行征信查詢系統(tǒng),查詢他人征信信息1629條,并將查詢結果出售給李某某,先后收取李某某支付的好處費4萬元左右。

后經法院判決,董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李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另有三起判例中,泄露信息者分別是河南焦作市公安局山陽分局社區(qū)五中隊巡防隊員、寧波移動公司海曙分公司員工、上海某一教育培訓機構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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