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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少女遇害:男子被判死刑家屬喊冤 最高法復核(3)

今年2月22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定陳全松故意殺死王飛和小銘,并對王飛性侵,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尸體罪,數(shù)罪并罰終審裁定為死刑。

□質疑

物證鑒定被指不符合檢驗規(guī)定

記者梳理該案相關司法鑒定發(fā)現(xiàn),該案有兩份由貴州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貴州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物證鑒定書:第一份作于2014年3月20日,是該中心第75號鑒定(以下簡稱75號鑒定)。

該鑒定稱,2014年2月7日,送交了從王飛身上提取的精斑,鑒定認為該精斑為陳全松所留。鑒定內,又在一括號內補充說明“補交了3月9日采集的陳全松的血液”。

但這份鑒定受到法醫(yī)專家胡志強的強烈質疑,他告訴記者,按照我國2008年5月6日發(fā)布的《公安機關鑒定規(guī)則》要求,從王飛身上提取的精斑,應在2014年2月14日之前作出,并出具單獨的鑒定文書,而不能等陳全松的血液到了才做,這明顯違反了檢驗規(guī)定,“讓人懷疑是不是拿著陳全松的血樣,作出了檢驗結果?”

75號法醫(yī)鑒定證據(jù)顯示,陳全松是在3月9日被抓之后,才被采集了血樣。陳全松及家人認為,未采血便被抓,鑒定材料存疑,故申請重新鑒定,檢察院也發(fā)函要求公安重新鑒定。

據(jù)記者了解,2014年9月23日,貴州省銅仁市檢察院(以下簡稱同仁檢察院)曾將該案退偵,要求石阡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并予以重新鑒定。石阡縣公安局還向銅仁市檢察院表示,他們已經做了重新鑒定。

石阡縣公安局所提交的“重新鑒定”,便是在2014年11月3日由貴州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604號鑒定。

這份鑒定意見的內容同75號鑒定意見一致,認定在王飛身上提取的精斑,支持為嫌疑人陳全松所留。

但胡志強認為,604號鑒定并非是重新鑒定,而是直接抄襲了75號鑒定,兩次鑒定不僅內容一致、結論一致,甚至在兩名檢驗人中,還均有一名法醫(yī)同時參與,“按照重新鑒定的要求,參與75號鑒定的檢驗人,應該回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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