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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駕駛員飛行培訓中機毀人亡 航校退賠委培公司25萬

新京報快訊(記者劉洋)去年發(fā)生的密云直升機墜機事故引發(fā)的官司仍在繼續(xù)。事故中死亡的駕駛員張女士是被公司委托至某航校進行駕駛培訓的。為此,張女士生前所在公司將航校告上法庭,要求退賠培訓費用。

今天下午,該案在北京三中院二審開庭。庭上,原被告雙方就機毀人亡,培訓費是否應全額退賠展開激辯。最終,雙方同意調(diào)解,航校同意賠償貴州公司25萬元的費用,幾乎返還了大部分的培訓費用。

委托培訓 機毀人亡

2015年6月6日上午,張女士駕駛一架小型訓練用直升機接受飛行培訓時,直升機觸高壓電后墜入密云水庫西南岸水域,張女士死亡。張女士是貴州某公司員工。貴州某公司稱,公司向某航校委托培訓張女士,公司支付了30萬的培訓費,為了方便張女士學習,還為她租用了一套住房,并承擔了房屋租金。但因機毀人亡的事故,造成了該公司對張女士的投資沒有回報,因此起訴航校退賠損失。

一審中,航校答辯稱,事故發(fā)生后已經(jīng)和張女士父母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而貴州公司起訴張女士的房租、差旅等賠償請求不屬于本次事故的合理損失,應由保險公司理賠。

一審法院認為,該事故經(jīng)民航華北地區(qū)管理局認定構成人為責任原因通用航空一般飛行事故。張女士在培訓期間,因航校未能如約履行合同義務,造成張女士死亡。航校行為構成了違約,故應退還張女士尚未完成學時的培訓費用,因此判決支持了10萬的費用賠償。貴州某公司不服上訴。

調(diào)解結果 航校賠付25萬

今天下午,二審中,雙方對于機毀人亡事故是否應全額退賠培訓費展開激辯。

貴州公司稱,因事故發(fā)生,培訓合同無法履行,導致30萬元培訓費滅失。航校存在嚴重違約行為,發(fā)生事故時,飛機上是有教練員的,事故發(fā)生因沒有按照規(guī)定飛行,張女士作為學員,沒有能力掌控飛機,不存在過錯,航校教練負有重要責任。航校則稱,根據(jù)雙方飛行培訓協(xié)議,航校負責保險、培訓、場地、教員等,也投入了大量成本,因為張女士的駕駛“比較低”造成事故,也給其公司造成了損失,學員也有一定責任,對已經(jīng)消費的培訓費用,不能作為損失賠付。

最終,雙方同意調(diào)解,航校同意賠償貴州公司25萬元的費用,幾乎返還了大部分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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