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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原院長貪38萬科研經費 聲稱是合法勞動所得

北京物資學院外國語言與文化學院原院長吳尚義簽訂虛假合同,套取科研經費38萬余元。記者昨天獲悉,市三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吳尚義有期徒刑3半年,罰金20萬元。京華時報記者王曉飛

案情

  簽虛假合同套現科研經費

現年60歲的吳尚義,原系北京物資學院外國語言與文化學院院長。

通州法院的判決書顯示,2011年至2014年,吳尚義擔任“科研基地——國際物流翻譯研究平臺建設”等科研項目負責人并主管項目經費審批、使用,在此其間,吳與北京某科技公司及北京某貿易公司簽訂虛假《文獻信息檢索合同》,將該院支付的文獻檢索費用共計38萬余元,轉入上述兩家公司后換取現金并據為己有。

通州法院認為吳尚義的行為構成貪污罪,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吳尚義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20萬元,責令其退賠38萬余元發(fā)還北京物資學院。

辯解

  聲稱是合法勞動所得

一審判決后吳尚義不服,提起上訴。吳尚義表示,文獻檢索屬于學院正常工作外的額外工作,涉案科研項目也沒有列入學院對教師的正??己酥?,其額外付出勞動獲得的文獻檢索費系合法勞動所得,不構成貪污罪。

吳尚義的辯護人認為,做涉案科研項目負責人時,吳尚義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對科研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對科研經費的使用和分配,不屬于從事公務活動,不符合貪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另外,吳尚義為涉案科研項目的順利進行,自行完成文獻檢索工作并獲取相應報酬,符合按勞取酬的分配原則,不應認定為犯罪。

二審

  法院認定不屬于合法收入

法院查明,涉案科研項目是國家撥付經費的高等院??蒲许椖浚菂巧辛x個人獲取的科研項目。高等院??蒲许椖拷涃M屬于公共財物、國有財物的范疇,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科研經費的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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