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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答應退一付三但設置“限期” 消費者不滿意

央視3·15晚會報道的耐克第二次“氣墊門”事件,在眾多媒體連續(xù)報道后,耐克商業(yè)(中國)有限公司終于在昨天向消費者發(fā)布了第四份聲明:“我們將在收回貨品的同時一次性全額退款并提供人民幣肆仟伍佰元?!辈⒈硎鞠M者即日起可以撥打耐克客戶服務中心電話進行咨詢和登記,“耐克將從4月3日起的90天內(nèi)進行上述退貨服務”。

“限期”善后可接受

看罷這份聲明,不少消費者認為,盡管聲明中沒有明說“賠償”(用的是“提供”),也沒有明說“退一賠三”,但4500元的金額已有原來所售鞋價1499元的三倍了,相當于“退一賠三”的善后舉措,相較于其前面所發(fā)三份聲明,已經(jīng)進步,實屬不易。

因為此前,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律師等專業(yè)人士認為耐克因向消費者銷售的Hyperdunk2008FTB運動鞋根本不如其宣傳的那樣在后跟裝有專利氣墊,也不如其所宣稱那樣在明知“氣墊鞋”名不符實后就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報備,已涉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應該按新《消法》規(guī)定向消費者“退一賠三”。

而耐克商業(yè)(中國)有限公司在此前的三份聲明中,在反復辯稱只是“描述存在錯誤”或“錯誤描述”后,雖愿意退貨并全額退款,但輔加的善后措施卻只字不提按貨款三倍進行賠償,而是給七五折優(yōu)惠券或更模糊的“積極解決問題”與“其他解決方案”。

因此,一些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耐克所提90天內(nèi)完成退貨退款之善后處理方案。

集中辦理較合理

同消費者一樣,有關市場監(jiān)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談及耐克給出的90天“限期”善后處理方案時,也基本認同。其理由是,第一,耐克沒有明說逾期不辦;第二,“限期”集中辦理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合理性。

有消費者不滿意

不過,另有一些消費者則認為,這樣的善后處理方案雖然來之不易,但仍留“骨鯁”。因為耐克要求消費者主動撥打其客服電話咨詢和登記,而非耐克主動去找消費者進行登記和善后處理。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原來購買相應耐克鞋的消費者近期未在境內(nèi),沒有留意到相應善后行動,就可能錯過時機。

“這樣的情況不是沒可能出現(xiàn),完全有可能出現(xiàn)。”消費者陳先生就稱,他孩子在國外工作,出國后,很多國內(nèi)發(fā)生的事情,即使是大事也不一定知曉。他估計,在中國不斷改革開放中,像他這樣的“國際消費者”,會越來越多,商家的“限期”善后處理就可能讓這樣的“國際消費者”失之交臂。

律師觀點不認同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星海律師也認為,耐克不應當在善后處理上設定90天的期限。

因為第一,新《消法》規(guī)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服務就包括商家善后服務,耐克讓消費者“限期”善后處理實質(zhì)上是對消費者行使其權利的限制,會讓消費者為其不了解相應信息而埋單,不符合《消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其二,我國《民法通則》的一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而該期間為不可變期間,且不適用約定,耐克規(guī)定退回期限事實上是無效的。

而即使是因較欺詐程度更輕的失誤造成的產(chǎn)品或服務有缺陷,商家也應該按國家質(zhì)檢總局《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規(guī)定,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產(chǎn)、銷售,并實施召回——召回行動為主動而為之。對于涉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的商家,如果真有誠意善后處理,就應該主動去尋找消費者,并給一些可能尋找不到的消費者充分的善后處理時間。

原標題:耐克答應退一付三但有“限期”設置 消費者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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