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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租友”別越了法律雷池

春節(jié)一天天臨近,為了應付家人催婚的租友市場再次“火”起來,各大社交平臺相繼出現租女友、租男友的相關信息,租友網站、租友APP也火熱起來。然而在眾多受訪者中,多數人都有過被騙定金、路費的經歷,相關的報道也時常見諸媒體。記者調查發(fā)現,目前租友平臺幾乎不審核用戶信息,充值為會員后還可對原本保密的他人信息進行查看,一些平臺甚至暗藏色情服務信息。

過年租友的現象已經存在了多年,而今,租友市場依然熱鬧,且借助互聯網的發(fā)展衍生出不少新的媒介和形式。過年租友,心態(tài)各異,有人為了應付家人的“春節(jié)拷問”和催婚壓力;有人為了錢財;有人為了“吃喝玩樂”;有人則為了“你懂得”。

誠然,法律并未禁止過年租友,根據法無禁止則許可的原則,過年租友應該有生存的法律空間。實際上,過年租友并不是人身租賃關系,而是一種勞務雇傭關系,在民事法律的調整范疇之內。如果雙方達成出租合意,所作約定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能夠依約履行合同,則租友行為具備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即便雙方因“租”生情,在協(xié)議期間你情我愿地越過了“雷池”,發(fā)生了非交易性質的性行為,也屬于兩個人之間的私事,依然在法律底線之上。而如果雙方因此進一步發(fā)展成為真正的男女朋友關系,更是好事一樁。

但不得不承認,過年租友行走在法律和道德的邊緣、模糊地帶,存在著很多違法風險點。比如,一方在收取對方的定金、預付款、路費等費用后,或者在訂約過程中因吃喝、住宿、購物等“消費”了對方之后,卻沒有與對方正式簽約,或者沒有履行本方義務,就屬于失信或違約,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違約責任;一方以“出租自己”為幌子故意騙取對方的相關費用,就有合同詐騙之嫌,甚至涉嫌犯罪;雙方按照租費金額約定“租賃期間”性行為的有無、次數,或者對性行為進行加價約定,或者以租友名義赤裸裸地提供色情服務,就是賣淫嫖娼,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當然,司法案例告訴我們,租友還存在著盜竊、強奸、人身傷害等其他風險。另外,一些租友平臺泄露用戶信息也是一種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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