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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征地三年斂財600多萬 鄉(xiāng)村"能人"獲刑五年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qū)齊陵街道聶仙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崔某,是一個“小村官、大腐敗”的典型。在短短的三年時間里,他利用集體土地瘋狂斂財600余萬元。近日,經(jīng)臨淄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該區(qū)法院以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想上項目占用土地先給“好處費”

說起來,崔某也曾是當?shù)厥锇肃l(xiāng)數(shù)得著的“能人”。2011年,剛當選為村委會主任時,崔某滿腔熱情,一門心思帶領著全村因地制宜謀發(fā)展。在他的不斷努力下,地理位置優(yōu)越、交通運輸便利的聶仙村,吸引了不少建設項目落戶于此,大量村集體土地不斷被征用。伴隨著土地資源市場價值的激增,崔某手中權(quán)力的“含金量”也越來越大。每畝土地補償款動輒幾萬甚至十幾萬元的價格,慢慢讓崔某覺察到了其中的“油水”。他認為自己為村里的事忙前忙后、勞心勞力,理所當然應該分一杯羹。

2012年秋,天興公司由于籌建物流園項目,需要占用聶仙村60多畝土地。為穩(wěn)妥做好征地工作,齊陵街道辦事處專門成立了征地領導小組。崔某作為村委會主任,擔任領導小組成員,并具體負責協(xié)助街道辦事處辦理土地使用權(quán)轉(zhuǎn)讓等相關事宜。為了順利完成土地交接,天興公司相關負責人多次找到崔某,就土地補償款價格與其進行反復協(xié)商。按照當時土地收儲價格,每畝地的價格是5.6萬元,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還有村民房屋、莊稼等地上附屬物的補償,實際價格往往要比這個價格高。經(jīng)討價還價,雙方達成共識,天興公司名義上以每畝地10萬元的標準補償給村里,但私下里還要按照每畝地2萬元的標準單獨付給崔某“好處費”。2013年9月,拿到100萬元的“好處費”后,崔某果真信守“承諾”,很快就配合該公司做通了村民的思想工作,完成了地上附屬物的清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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