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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員工在年會上飲酒后身亡 公司要負責嗎?(2)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陸先生喝酒是其主動行為,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身體狀況的好壞、酒量大小等相關(guān)情況具有充分的認識并保持足夠的清醒,但陸先生在其出差回來身體較疲憊的情況下,還頻頻向他人敬酒,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柳杉公司作為年會的組織者,應確保年會參加者的人身安全,柳杉公司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wù),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一審法院判定柳杉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柳杉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審理中,雙方各持己見,柳杉公司堅持認為其對于陸先生參加年會飲酒后死亡一事沒有過錯,作為年會組織者,已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和注意義務(w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而陸先生家屬則認為一審法院判定的賠償比例合法合理。

審理后,雙方都表示有調(diào)解的意愿,故請求法院主持調(diào)解。上海一中院基于本案客觀事實,厘清雙方各自存在的問題和責任,結(jié)合法、理、情,引導雙方換位思考,最終促成雙方握手言和,就公司支付員工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達成一致意見,妥善化解了本案糾紛。

(責任編輯: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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