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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營運”性質投保的網約車,商業(yè)險能賠嗎?

2024年以來,多地網約車營運險保費大幅上漲,部分網約車司機為節(jié)省成本,將實際從事網約車運營的車輛仍按“非營運”性質投保商業(yè)險,此類違規(guī)操作將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一起來看下面這起真實案例。

案情回顧

網約車司機李師傅在載客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李師傅負全部責任。受損方起訴要求李師傅賠償修車費5900元。經查,李師傅的車輛在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交強險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但保單顯示,李師傅的車輛保險性質為“非營運”?,F(xiàn)保險公司提出,由于李師傅擅自改變車輛營運性質,且該情形已在保險條款中作出“加粗”提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屬于應當在商業(yè)險范圍內予以免賠的情形。

法官說法

關于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承擔順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了交強險優(yōu)先賠付,商業(yè)險補充賠付,侵權人承擔兜底責任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在“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被保險人負有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如被保險人不履行該項通知義務,則保險人對因此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第一款將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列為法院認定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考慮的因素之一。從形式上看,將“非營運”車輛用于網約車營運,改變了保險標的車輛的用途;從實質上看,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須具備重要性、持續(xù)性、不可預見性三個判斷標準。以“非營運”性質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服務,改變了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提高了案涉機動車使用頻率,導致案涉機動車長時間處于一定風險狀態(tài),超出了保險公司在合同訂立時對危險的預知,屬于“使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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