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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假扮獵頭引誘員工辭職?一公司“釣魚式裁員”(2)

誘導辭職不正當

勞動合同的解除應當建立在真實、合法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不得通過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方式迫使勞動者做出違背真實意愿的決定。

本案中,被告公司人員假扮獵頭引誘員工主動辭職,其本質是試圖規(guī)避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程序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公司以這種不正當方式促使勞動合同解除,缺乏合法事實依據(j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解除程序有瑕疵

兩次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均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工會,屬于程序性瑕疵。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在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nèi),向原告陳女士支付賠償金。

“軟裁員”需要“硬約束”

為逼勞動者辭職而自導自演一出戲,這家企業(yè)可謂大費周章。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時,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本案中,企業(yè)拿不出陳女士業(yè)績不達標的證據(jù)、無法證明陳女士存在兼職的情況,甚至采用欺詐、誘導等不正當手段逼迫陳女士離職,試圖規(guī)避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程序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僅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近年來,諸如此類的“軟裁員”并不少見。有的企業(yè)管理者通過話語或行為暗示員工“自行離職”,或是發(fā)動其他員工對其進行孤立排擠;有的用人單位關閉員工的工作系統(tǒng)權限、門禁打卡權限,使其無法開展工作……而在種種壓力下,一些勞動者自知職業(yè)發(fā)展無望,不得不“知難而退”,主動提出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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