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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動”提供的假期,能否沖抵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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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與休假事宜上并非對立關(guān)系。一方面,勞動者可以提出自己的年休假計劃,用人單位要積極配合;另一方面,勞動者也有義務(wù)配合用人單位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進度,但用人單位應(yīng)當明確告知并充分考慮勞動者知情權(quán),以此實現(xiàn)既保障員工的休息休假權(quán),又維持企業(yè)的正常、高效運營的目的。

“公司項目沒了,員工沒收到任何出項或待崗?fù)ㄖ?,就被要求休年休假,該怎么辦?”在廣東省廣州市一家互聯(lián)網(wǎng)公司從事設(shè)計工作的吳女士,今年5月突然被公司要求休年休假,否則假期作廢。吳女士對此感到疑惑。雖然知道公司讓員工休假,目的是讓員工為項目“空窗期”“買單”,迫于壓力,吳女士只能選擇休假,“員工就少了一次帶薪休假的機會?!?/p>

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然而實踐中一些職工常面臨“被強制”休假的情況:有的用人單位在節(jié)假日多放了幾天假,進而主張多放的時間為年休假;有的在項目“空窗期”、停工待料期強行要求職工休年休假;有的用事假抵充年休假。

用人單位多放了幾天假、職工休了其他假后,年休假還能正常休嗎?

福利假≠帶薪年休假

近日,廣西高院發(fā)布的一則案例顯示,因未事先告知,公司放假超出法定假期的部分,不能抵扣員工年休假天數(shù)。

2021年4月13日,黃某與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擔任倉管一職,勞動關(guān)系穩(wěn)定延續(xù)。2023年11月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通過微信通知黃某,要求其次日離職,黃某遂于11月5日正式辦理離職手續(xù)。隨后,黃某就未休年休假工資問題申請勞動仲裁,后又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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