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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事實婚姻?認定邊界在哪?專家解讀→

近日,“婚前同居可認定屬于家庭成員關系”的話題一度沖上熱搜,引發(fā)社會和輿論的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發(fā)布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明確“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屬于刑法意義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員關系”。

婚前同居=事實婚姻?認定邊界在哪?專家解讀→

網友們討論雖然熱烈,但不乏誤解和擴大解讀。有聲音擔心婚前同居是否會被視為“事實婚姻”,乃至影響財產分割。專家回應:這一認定僅限于反家暴場景,與婚姻財產制度無關。

家暴案為何要先進行“家庭成員”關系認定?

有怎樣的作用?

為什么家暴案要先進行“家庭成員”關系的認定?這一認定有怎樣的作用?同居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又該如何處理?一起來看相關解讀。

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分別將牟某虐待案、馬某某虐待案作為反家暴典型案例發(fā)布,兩案的被告人都是長期辱罵、污蔑同居女友致其自殺,被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兩案判決都明確:“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屬于刑法意義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員關系”。

這樣認定有何作用?最高檢檢委會委員、普通犯罪檢察廳廳長侯亞輝在發(fā)布會上表示,將具備共同生活基礎的穩(wěn)定婚前同居關系和精神虐待行為納入虐待罪刑事評價范疇,是為推動刑法與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有效銜接,進一步消除反家暴“灰色地帶”,織密新的社會生活樣態(tài)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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