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家暴維權僅一成獲認定
法院:舉證不充分致采信率低
《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施行,明確了家庭暴力的范疇,為預防和制止家暴發(fā)生和及時保護受害人起到了極大作用。在對大量涉家暴婚姻家庭類案件進行調研后,昨天,北京市三中院召開通報會,對案件特點、司法觀點等方面進行了通報,并就家暴受害人維權提出了建議。
調研數(shù)據(jù)
中年人群易施暴
市三中院對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北京市各中級法院審結的婚姻家庭類二審民事案件進行梳理后發(fā)現(xiàn),其中當事人主張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共有213件,主要呈現(xiàn)以下幾個特點。
一,主要集中于離婚案件。198件案由是離婚糾紛,占比高達93%。其余7%的案件為撫養(yǎng)、扶養(yǎng)等糾紛;
二,主要體現(xiàn)為丈夫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共有187件,占比高達89.2%。
三,主體年齡多為36至49歲之間。施暴者為36至49歲之間的案件數(shù)占45%。該年齡段婚姻生活中的瑣碎矛盾,容易成為引發(fā)家暴的導火索;
四,毆打為最主要表現(xiàn)形式。比例高達71.4%,謾罵、恐嚇、威脅等語言暴力位居其次;
五,較少案件被法院認定構成家庭暴力。經(jīng)法院審理認定構成家暴的僅為22件,認定率為10.3%;
六,相關訴請獲得法院支持率較低。當事人以家暴為由主張損害賠償?shù)挠?3件,僅有17件得到了法院判決支持,支持率僅為23%,且賠償數(shù)額多在5萬元以下。
審理難點
事實舉證不充分
法院表示,審理此類案件存在一些難點。首先,當事人就家庭暴力的事實舉證往往不充分。當事人未提交任何證據(jù),僅口頭主張存在家庭暴力的就有115件。其余案件中,當事人雖提交了部分相關證據(jù),但因證據(jù)不充分,被法院采信的只有17件,采信率僅為17.3%。
其次,家庭暴力的法定構成要件難以確定。法院解釋稱,我國《婚姻法》對家庭暴力的概念與內涵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相關司法解釋與《反家庭暴力法》對家庭暴力的界定又有差異,因此如何理解與適用相關規(guī)定,實踐中有一定爭議。
此外,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也不明確。《婚姻法》僅規(guī)定構成家庭暴力的,法院應當判令準予離婚,并可判令施暴方支付損害賠償金。但家庭暴力是否影響財產(chǎn)分割比例,是否影響撫養(yǎng)權,是否影響探望權等,法律規(guī)定尚不明確。
■法院建議
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對于身處家暴中的人來說,法院也給予了相應建議,一是受害人應當摒棄“家丑不外揚”的傳統(tǒng)思想,克服在經(jīng)濟生活等方面依附于施暴者、不敢反抗的心理障礙,依法維權;二是家暴發(fā)生后,如雙方能進行溝通和解,可要求施暴者作出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錄音、錄像保存。如自行和解不成,受害人要勇于尋求外力干預,努力通過家庭成員、鄰居、單位、婦聯(lián)等進行調解,參與調解的人的證言將是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有效證據(jù)之一;三是受害人面臨家暴現(xiàn)實危險時,也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時隔離、制止施暴者。一般保護令在72小時內發(fā)出,緊急保護令最快在24小時內就發(f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