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疑心妻子嫌棄自己小販當繼女面殺妻
看到新婚妻子騎車載著同事迎面過來,不但沒與其打招呼,反而拐彎走了,辛某便認為妻子是嫌棄他在路邊擺攤賣水果丟人,遂持水果刀將妻子扎傷致死。昨天上午記者獲悉,鑒于辛某系自首且積極施救并賠償,醫(yī)院對被害人的搶救也存在一定過失,市二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辛某有期徒刑12年6個月?!【┤A時報記者鄭羽佳
□案情 男子因瑣事殺妻
辛某現(xiàn)年35歲,案發(fā)前在路邊擺攤賣水果。
法院查明,去年6月28日16時許,辛某因瑣事對其妻(歿年33歲)孫某不滿,兩人在孫某的單位院內發(fā)生爭吵,辛某持賣水果所用尖刀猛扎孫某腹部一刀。孫某受傷倒地后,辛某與他人一起將孫某送至醫(yī)院搶救,孫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辛某與妻子孫某于去年4月28日結婚,而孫某與前夫育有一女。事發(fā)時,兩人正好結婚兩個月。
孫某的家屬于當日在醫(yī)院報警,報警時辛某在場并在醫(yī)院等候直至警察到達醫(yī)院將其抓獲。到案后,辛某對于案件主要事實予以供認。司法鑒定顯示,孫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醫(yī)院對孫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失,與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責任程度為次要責任。
庭審中,辛某的辯護人認為,本案系激情犯罪,辛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案發(fā)后對孫某采取了積極救助并賠償被害人家庭經(jīng)濟損失,醫(yī)療機構診療行為存在過失,建議對辛某從輕處罰。
□供述 疑賣水果遭嫌棄
案發(fā)當天,辛某開著面包車在豐臺區(qū)某村的三岔路口擺攤賣水果。辛某供述稱,下午4點45分左右,他看到妻子騎著電動車載著同事王某路過。按正常情況,妻子應該直行回家,但她卻右轉走了,沒有理他,“近期我擺攤不掙錢,還欠著8萬多元外債,她不幫我,還時常表露出看不起賣菜、賣水果的”。
辛某認為妻子無視自己,打電話生氣地質問妻子為什么繞著他走,并問她在哪里。辛某稱,他在電話里與妻子發(fā)生了爭吵,就收拾好水果攤去找妻子,“見面后,我指責她并提出了離婚,妻子說‘誰不離婚誰孫子’”。
辛某聽后一怒之下從車里拿出水果刀扎了妻子腹部一刀。見到妻子倒地,辛某讓妻子同事趕緊撥打120,但120說過不來。后開車將妻子送到醫(yī)院搶救。“當時我想自殺的,但不知道誰把我的刀給奪走了。”辛某說。
□判決 一審獲刑12年半
被害人孫某的同事王某在證言中稱,當天她和孫某以及孫某的女兒去取快遞。孫某的老公在路邊賣水果,當時他們路過并沒有看到。而孫某的老公誤認為是看不起他,在單位院子里,孫某的老公持刀扎了孫某。
孫某被扎傷時,孫某的女兒目睹了一切。孫某的女兒在證言中稱,當時繼父辛某跟母親爭吵并說第二天離婚,隨后繼父從車上拿了一把西瓜刀朝媽媽走來,“我站在我媽面前擋著,他讓我走開,后走到我媽面前,我看見我媽倒在地上流血了,沒看見怎么扎的”。
法院認為,辛某不能正確處理家庭糾紛,因瑣事竟持刀扎刺其妻孫某腹部致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辛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無拒捕行為,到案后供認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其案發(fā)后積極對孫某實施救助,其親屬代為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醫(yī)療機構診療行為中的過失與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等情節(jié),可對辛某從輕處罰。
綜上,市二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辛某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如何避免自卑導致應激犯罪
北京紅茶紫煙心理咨詢中心副主任孫志承表示,這起案件是因行為人“失常和失控”而發(fā)生的案子,被犯罪心理學稱為“偶發(fā)性的應激犯罪”,屬于情緒性動機(又稱感情沖動型犯罪)犯罪中的一種。為何平時還算老實、平和的人,在應激狀態(tài)下會出手殺人?孫志承認為,當大腦處在空白狀態(tài)下時,難以恢復,令其思維狹窄,自控能力減弱,理智分析受到抑制,情緒就暫時性地處于失控狀態(tài)。這類人的意志品質不堅定,抗挫折能力較差,面對困難時喜歡一味怨天尤人,悲觀失望,習慣性地將困難擴大化。
有自卑心理的人,常尋求自卑的補償方式。如有的人會以自負的形式掩飾自卑等。當他們以沖動、好斗來作為補償?shù)姆绞綍r,其行為就表現(xiàn)出較強的攻擊性。
孫志承表示,行為人過激殺人很可能與其從小的性格、與原生家庭的教育模式和教養(yǎng)人的關系有一定的原因的。所以要學會疏解不良情緒,如果自己無法疏解,就要學會向親人、朋友、同事等尋求支持。如果還是解決不了,則需要接受專業(yè)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