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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近20萬國家賠償 涉黑案無罪被告人為何還申訴?(1)

2017-02-17 00:24:44  重案組37號    參與評論()人

2015年,遼寧涉黑團伙袁誠家案件二審宣判,被告人之一高超終審被法院認定無罪。被羈押731天的高超去年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同年12月20日,遼寧省營口市中級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判決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7萬余元、精神撫慰金1萬元,精神撫慰金為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的5.6%。

今年1月24日,對賠償決定不服的高超,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提出包括17萬余元精神撫慰金的各項賠償共計135萬余元。2月16日,高超告訴重案組37號,羈押造成他精神壓抑、工作和生活深受影響、社會評價被降低。1萬元精神撫慰金無法彌補他和家人因此案件受到的傷害。

終審被判無罪的高超手持國家賠償決定書,他因?qū)駬p害賠償不滿又提起申訴。 新京報記者 王巍 攝

終審被判無罪的高超手持國家賠償決定書,他因?qū)駬p害賠償不滿又提起申訴。新京報記者王巍攝

高超與多名涉案被告人終審無罪判決書。 新京報記者 王巍 攝

高超與多名涉案被告人終審無罪判決書。新京報記者王巍攝

涉黑案一被告人終審判無罪

2012年,以遼寧省鞍山市原人大代表、鞍山金和礦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袁誠家為首的74人,因涉嫌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等16項罪名在遼寧營口中院受審。

2014年1月,營口中院以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數(shù)罪并罰,判處袁誠家有期徒刑20年。對涉案被告人之一的高超也被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免予刑事處罰。后因案件其他被告人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終審判決高超無罪。

去年5月23日,高超依法向營口中院申請總額為153萬余元的國家賠償,其中精神撫慰金17萬余元。12月20日,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法院判決,支付高超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人民幣17萬余元,同時支付精神撫慰金1萬元。

袁誠家案庭審現(xiàn)場。 圖片來源/營口新聞網(wǎng)

袁誠家案庭審現(xiàn)場。圖片來源/營口新聞網(wǎng)

不滿精神損害撫慰金提申訴

2017年1月24日,表示對該賠償決定不服的高超,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再度請求17萬余元精神撫慰金,及其他各項賠償共計135萬余元。

高超在申訴書中表示,辦案機關(guān)錯誤行為給他造成無法彌補的精神損害,賠償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僅為人身自由賠償金的5.6%比例過低,也與最近幾年無罪案件的精神賠償比例相差太遠。

“爸爸因為我的案子受到打擊,生活不能自理”,2月16日下午,1988年出生的高超在接受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采訪時表示,他因為有罪判決而被關(guān)押后,自己自由被剝奪,造成精神壓抑,生活和工作受到影響,家人受到傷害。

高超稱,2011年電視臺長時間滾動播出袁誠家案,其間多次出現(xiàn)他的姓名,其他媒體也廣泛報道,給其名譽造成非常惡劣影響,也令他和家人陷入到巨大的痛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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