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的阮先生參加好朋友的婚禮,因為哥們的邀請,給哥們當上了伴郎,結婚那天,婚禮結束后,阮先生就留在了哥們的家里過夜??墒窃诎胍箖牲c多鐘的時候,新娘起來上廁所,從廁所出來后,迷迷糊糊的就來到了阮先生所住的房間,爬上了阮先生的床。

面對這突發(fā)狀況,阮先生也是有點蒙了,新娘上床后,把阮先生當成了自己的丈夫,開始撫摸,阮先生沒能控制住自己,就和新娘發(fā)生了關系。第二天醒來后,新娘黃女士就報警了,可是法院判定阮先生是無罪的。

是啊,面對著主動送上來的女人,又有幾個男人能夠控制的住呢,阮先生能做出這樣的事也是人之常情的,誰讓黃女士在自己的家也能走錯房間呢,這事要是怪也不能全怪阮先生吧。不過話是這樣說,阮先生雖然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道德上,他也是要受到譴責的,畢竟朋友妻不可欺嗎,以后他還有什么顏面去面對自己的朋友呢,而作為黃女士的丈夫,自己的妻子發(fā)生這樣的事,也不知道兩個人以后還能不能繼續(xù)生活下去。

伴郎與新娘發(fā)生性關系理當“法辦”
新婚之夜,新娘上錯伴郎床。新娘以為床上是新郎,主動撫摸;伴郎“性趣”大起,兩人發(fā)生性關系。事后,新郎、新娘刑事自訴告伴郎強奸。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那坡縣人民法院判決:伴郎無罪。
天下之事,無奇不有。這起發(fā)生在新婚之夜的新娘與伴郎發(fā)生性關系的怪事,到底是不是強奸?
根據《刑法》規(guī)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此案中,盡管新娘的行為屬自愿的、主動的,不存在任何抗拒或反抗的行為;盡管伴郎未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自然而然地與新娘發(fā)生了關系,看起來不符合法律上的強奸罪的特征。但是,根據案件中的一些細節(jié)和生活常識,伴郎的行為理當“法辦”。
報道中有個細節(jié):新娘撫摸伴郎,伴郎在睡夢中被摸得“性趣”大起,便翻身將新娘士抱住,兩人發(fā)生了性關系。試問:這是不是伴郎的主動行為?如果伴郎沒有這個主動行為,不可能有性關系事件發(fā)生。既然是伴郎的主動行為導致了性關系的發(fā)生,伴郎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再說,縱然新娘上錯床在先,但伴郎如果不是居心叵測、心懷鬼胎,怎么能任由一個女人撫摸自己?倘若伴郎及時告知新娘真相,性關系也不可能發(fā)生。由此說明,伴郎要么存在希望發(fā)生性關系的主觀故意,要么任由性關系事件的發(fā)生。而無論哪種情況,伴郎都對新娘和新郎造成了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傷害,除了應該受到道德譴責外,理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至少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法辦”。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條規(guī)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而伴郎的行為,顯然侵犯了新郎和新娘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法辦”,至少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第(一)款(警告)給予“法辦”,堅決不能縱容這種違背道德倫理、污染社會風氣的事情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