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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離婚
他要補償9萬元給對方
梁軍說,在他看來,阿艷就是以婚姻為幌子,騙取他的錢財。他沒打過阿艷,也無過錯。為了證明他曾經(jīng)支付30余萬元彩禮給阿艷,梁軍找了6名證人到法庭作證。但阿艷對此并不認可,阿艷說她并沒有收到那么多錢,婚宴也用了她的錢。
一審法院認為,阿艷和梁軍相識不久就草率結(jié)婚,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既然兩人均表示同意離婚,法院予以準許。對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法院認為,梁軍是在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汽車,應(yīng)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梁軍未經(jīng)阿艷同意,擅自將車輛過戶至阿娟名下,主張用于抵扣欠阿娟債務(wù)18萬元。因梁軍不能舉證證明夫妻倆欠阿娟共同債務(wù)18萬元,亦未能證明他抵債行為經(jīng)阿艷認可。他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行為,損害了阿艷的合法權(quán)益。
阿艷要求梁軍按照18萬元的一半(即9萬元)作為車輛分割款補償給她,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至于阿艷要求的精神補償金,因阿艷沒有證據(jù)證明梁軍存在家暴行為,法院沒有支持。梁軍要求阿艷返還彩禮、首飾等費用,因為證人很多是梁軍的同鄉(xiāng)、生意伙伴、朋友,與梁軍存在利害關(guān)系。且一些證人的證言存在不符合常理之處,法院未予認可。而梁軍也未能證明阿艷存在騙婚的行為,他主張返還彩禮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不予認可。對于梁軍所說的夫妻共同債務(wù),因已有判決書認定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wù),因此法院也未予認可。最終,一審法院判定,準予兩人離婚,梁軍補償阿艷9萬元。
(當(dāng)事人姓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