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雷管、炸藥等進行嚴格管理,公民不得非法生產、銷售、儲存,但仍有人罔顧法律規(guī)定,私自儲存爆炸物。近日,經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黃應權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黃應權承包了某采石場爆破作業(yè)現場的打炮眼工作。同年8月3日,他在幫助一家爆破公司搬運炸藥和雷管時,趁現場管理人員不注意,私自截留部分炸藥及雷管,非法儲存在采石場旁的樹林中。8月9日,當黃應權將私藏的部分炸藥及雷管裝填到事先打好的炮眼內,準備私自進行爆破作業(yè)時,因村民到采石場鬧事而未能實施,隨后趕到現場的警察當場查獲剩余未裝填的炸藥共計30.2公斤。
法院鑒于黃應權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觀惡性不大,且未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因此對其從輕處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唐小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