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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周歲少女與朋友玩耍到深夜,朋友變臉成餓狼

2017-04-11 22:47:48  今日頭條    參與評論()人

案情簡介:

一、邀約風(fēng)景區(qū)玩耍,夜晚吃宵夜。

2014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張某駕駛自己的路虎車,搭載被害人陳某(14周歲)、李某、王某等人一起到某縣風(fēng)景區(qū)玩耍,回到縣城時,李某回家,被害人陳某和王某到被告人張某家吃宵夜,吃完宵夜,已是晚上12點。

二、謊稱手機掉落家中,制造犯罪空間。

被告人張某準(zhǔn)備駕車送被害人陳某和王某回家,三人走到停車處時,

被告人張某稱其手機掉在家中,叫王某回去幫他拿手機。

王某離開后,張某將被害人陳某鎖在車上,并在副駕駛室的位置上強行壓住被害人陳某的身體,不顧陳某的奮力反抗,強行脫去陳某的褲子,強奸了陳某。

十四周歲少女與朋友玩耍到深夜,朋友變臉成餓狼

三、迅速抓獲被告人。

陳某離開張某后,即報警,公安部門迅速將張某抓獲。

處理結(jié)果:

法庭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張某采用暴力手段,強奸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五周歲的少女,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應(yīng)依法予以懲處。因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對張某酌予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法人說法:

一、少女不自重。

作為一個十四五歲的少女,正是如花似玉的青春年華,但卻在一個男生的邀約下,與幾個男生晚上外出游玩到深夜,自己不注意平時的行為。所謂:夜路走得多,哪能不見鬼。

二、男人不自持。

被告人張某開路虎,足見其家境殷實,應(yīng)該也是不缺女人的主,但卻在夜晚犯下了難以彌補的罪行。對自己造成了傷害,也傷害了別人。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責(zé)任編輯:高宗影 CN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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