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先后出示了各項證據(jù),當庭發(fā)表公訴意見,并對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逐一答辯,堅持起訴書指控的內(nèi)容,認為被告人張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并非從犯。
庭審現(xiàn)場,被告人張召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當庭認罪,希望法庭從輕處罰。被告的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構成從犯,其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僅是因高婷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挪用了相關國家資金,才構成共犯,懇請在法定刑幅度內(nèi),從輕處罰。
但被害單位代理人認為,被告人張召參與挪用1萬余戶的醫(yī)療保險金,數(shù)額較大,且至今沒有任何退回,情節(jié)嚴重,給煤山辦事處造成80余萬元的損失。要求對被告人予以重判,對損失部分應一并判決。
2017年3月9日,汝州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張召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依法責令被告人張召與同案犯高婷將其在挪用公款犯罪中的違法所得,依照法院查明的事實及數(shù)額,退賠給相關被害單位。
因高婷尚在哺乳期,檢察機關決定另案延期起訴。(顧武修鄧少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