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老板金某某在和杜敏一起吃飯時,談及其公司正籌措資金,提出按月息3分向杜敏借款,杜敏覺得有利可圖,遂安排其子杜某轉(zhuǎn)款給金某某共計800萬元。從2012年10月至2015年2月,金某某先后以個人名義10次向杜某支付利息共計720萬元。不料,此后金某某所在的公司出事,未再對所籌措資金支付利息。截至案發(fā),金某某仍欠杜敏本金及利息共計831.2萬元。杜敏本想讓錢生錢、利滾利,從中“撈一票”,沒想到卻打了個水漂。
比起為人民辦公事,他更熱衷于為家人辦公司,妄想升官發(fā)財兩不誤,到頭來家破人亡
“不做虧本買賣。”是每個商人的基本信條,任何一個商人在給官員送禮時,看重的都是官員手中的權(quán)力。這些道理,杜敏不是不知道,但依然樂此不疲,和老板混在一起,甚至全家上陣——妻子經(jīng)商、兄弟幫襯、連兒子也參與其中。
2009年11月至2014年5月,杜敏的兒子杜某,妻子鄢某某在昆明、上海成立3個公司;2014年5月,杜某出資300萬元,占有深圳市某公司20%股份,并擔任公司法人。2010年8月,杜敏與老板趙某某等人共同出資,在西藏拉薩注冊成立了一公司,注冊本金為人民幣585萬元,其中,杜敏出資50萬元,由趙某某代為持股。上述事實,直至案發(fā),杜敏從未向組織報告。
貪欲之門一旦打開,則一發(fā)不可收拾。杜敏妻子鄢某某熱衷于打著杜敏的旗號尋覓“商機”,杜敏覺得能為家里帶來“實惠”,也樂意為妻子公司鞍前馬后奔走。夫妻兩人“一唱一和”,配合默契,曾通過“三步”上演了一出“空手套白狼”的戲碼,從老板陳某處狠撈了一筆。
第一步是拋出“橄欖枝”。2011年初,杜敏、鄢某某到陳某公司看項目,找了個機會,鄢某某向陳某提出一起做生意,因杜敏在場,陳某表示會“考慮”。
第二步是展示“形象店”。2011年7月的一天,杜敏夫婦盛情邀請陳某前往鄢某某的太陽能熱水器形象店考察。杜敏在陳某考察中正式提出希望陳某在某項目上使用鄢某某的太陽能產(chǎn)品。為了與杜敏搞好關(guān)系,陳某爽快答應(yīng)了。
第三步是“請君入甕”。在一次杜敏和陳某等人吃飯時,杜敏提出,陳某與鄢某某一起投資建一個太陽能熱水器廠,便于向陳某供貨。陳某同意后,鄢某某以無錢投資為由,要求陳某“代墊”投資款,陳某只好答應(yīng)。2011年8月的一天,鄢某某派人從陳某處取走255萬元并將此款作為投資款驗資(占股51%),陳某出資245萬元(占股49%)注冊公司并建廠,鄢某某任公司法人,但雙方未簽訂任何協(xié)議。由此,杜敏夫妻從陳某那里賺得盆滿缽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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