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關于兒童傷害的事件不少發(fā)生。暑假馬上來臨,大人和孩子相處的時間更多了,如果將食物分享給別人家的孩子吃,出現(xiàn)了意外,分享人是不是要承擔責任?下面就有這樣一個案例。
老人好心將幾根芭蕉送給女孩吃,這個女孩又分給了另外一位女孩,結(jié)果后者吃芭蕉時不慎吸入氣管導致窒息死亡,死者父母起訴贈送芭蕉的老人要求賠償。老人和分芭蕉的女孩要不要負責任?分享有沒有過錯?

孩子吃贈予芭蕉后窒息而亡
2015年1月15日,60歲的蘇某在居住地廣東佛山的一處菜地撿菜時,送了幾根芭蕉給覃某。覃某的爺爺覃一得知情況后,禮貌地向蘇某道謝。沒過多久,鄰居家小孩、五歲的曾某來找覃某玩,覃某大方地與曾某分享蘇某贈送的芭蕉。

覃某與曾某一邊分享芭蕉,一邊玩耍。當天下午大約14時,曾某倒地壓住覃某的腳,面色發(fā)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沒有吃完的芭蕉。
在之后的搶救過程中,醫(yī)生從曾某的喉嚨里挖出了一塊直徑約5厘米的芭蕉,后于15時20分宣布曾某死亡,死亡原因是異物吸入窒息。
爭議:女孩吃芭蕉窒息到底是誰的過錯
死者父母認為,小孩吃水果凍、芭蕉等塊狀物是一種危險行為,這是常識。覃一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兒童食用芭蕉的危險性,并且對覃某將芭蕉給曾某食用的行為沒有加以反對和制止,覃一的行為與曾某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另外,蘇某提供的芭蕉是曾某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蘇某對此事件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人覃一則認為,五歲的小朋友足可以進食芭蕉,由此發(fā)生的意外事故應是監(jiān)護人的責任,與他人無關。蔣某、曾甲應正確面對本起不幸事故,不應遷怒于無辜旁人。
被上訴人蘇某表示,其與蔣某、曾甲之間并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對曾某的人身損害沒有任何過錯及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