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去世了,兒媳婦李女士跟婆婆繼續(xù)生活了十年,照顧起居。后因家庭矛盾,李女士將婆婆的另外兩個子女告上法庭,要為自己十年的付出討個說法。李女士能否獲得經(jīng)濟上的補償?法院的判決給出了答案:判決表示,法律并未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老人負有贍養(yǎng)義務(wù),該行為屬于自愿的道德行為,行為人可就道德行為的付出向受益人主張補償并獲得支持。
訴訟
喪偶兒媳照顧婆婆十年
韓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兩人婚后生育有一個女兒。2002年,韓先生夫婦購買了一套房子。遷入新居后,作為家里的次子,韓先生將父母接入新居,共同生活。
2004年,韓先生的父親病逝。母親依舊跟隨韓先生一家三口生活在一起,由兒媳李女士照顧生活起居。
2006年,韓先生因病早逝。當(dāng)年,李女士39歲,女兒只有16歲,婆婆已年近七旬。此后,李女士一個人擔(dān)負起家庭的重擔(dān)。
據(jù)李女士講,為了贍養(yǎng)婆婆、供養(yǎng)女兒上學(xué),她不得不每天打兩份工,一天只能休息幾個小時,下了夜班還要給婆婆洗衣、做好第二天的飯。就這樣,她與婆婆共同生活了10年。
李女士的婆婆還有另外一子一女。韓家大哥每年都給老母親一定的生活費,用于日常開支。在老人生病期間,韓家大哥和韓家二姐也共同擔(dān)負老人的治療費用,并經(jīng)常來看望老人。就這樣,李女士與亡夫的家人和諧相處了十年。
兒媳索補償獲法院支持
2016年3月,因為一些矛盾,婆婆從李女士的家中搬走。
此后,婆婆將李女士母女告到法院,要求繼承韓先生和李女士婚后購買的這套房子中屬于她的份額。法院審理后判決,李女士和丈夫購買的房屋歸李女士所有,李女士需給付婆婆20萬元。
李女士認為,自己作為喪偶兒媳,對婆婆并沒有法律上的贍養(yǎng)義務(wù)。在丈夫去世后的十年時間里,她自愿無償履行了贍養(yǎng)義務(wù),既然婆婆不念舊情,那么她十年來為贍養(yǎng)婆婆支出的費用理應(yīng)由老人的另外兩個子女承擔(dān)。因此,李女士將韓家大哥和韓家二姐另行起訴到法院,索要十年來的贍養(yǎng)費補償20萬元。
韓家兄妹自然是不同意的。他們說,當(dāng)初韓先生和李女士夫妻買房的錢是父母的老宅拆遷得來的。拆遷款中本應(yīng)有他們的份額,但由于韓先生承諾會和李女士一起給父母養(yǎng)老送終,所以他們才沒要求分這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