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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套路貸犯罪:17名被告人 最重判有期徒刑十六年

2017-08-29 13:40:24    北京晚報  參與評論()人

昨天,上海市高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四起涉“套路貸”犯罪案件的有關(guān)情況。當天,寶山、靜安、奉賢法院分別對四起涉“套路貸”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分別判處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處三十四萬至四萬元不等的罰金,責(zé)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對“套路貸”中的為首者、起意者、策劃者及積極參與者,法院均依法給予嚴厲打擊。記者注意到,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處刑罰十年以上,最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六年。在其中一起“套路貸”案件中,一名曾是律師的被告人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1

實借5000元損失190余萬房產(chǎn)

2015年1月24日,在杭某(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況下,傅某、郝某等人進一步誘騙杭某借款4萬元,并通過王某、唐某將杭某介紹給被告人瞿某,談妥由后者放貸。

次日,瞿某、唐某“空放”高利貸16萬元給杭某,杭某當場取現(xiàn)12萬元還給瞿某,余4萬元交給傅某等人,其中3.5萬元作為“中介費”由傅某、郝某、王某等人分贓花用,杭某實際得款5000元,唐某從瞿某處獲得中介費5000元。

同年8月10日,瞿某、應(yīng)某向杭某索要上述16萬元借款及高額利息,脅迫杭以其名下房產(chǎn)抵押貸款歸還欠款。

8月下旬,瞿某、應(yīng)某至杭某居住地,找鎖匠并誘騙杭某從家中偷出房產(chǎn)證,誘騙杭某將房產(chǎn)過戶給馬某(另案處理),以馬某的名義貸款給杭某。

8月28日,瞿某、應(yīng)某帶杭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價為170萬元(后經(jīng)評估價值為194萬元)。杭某在收到馬某支付的68萬元房款后,于10月21日將房產(chǎn)過戶給馬某。10月29日,馬某與杭約定房價變更為160萬元后,支付余款90萬元。杭某于當日將90萬元轉(zhuǎn)入瞿某銀行賬戶,其余錢款均于房款入賬當日或次日以現(xiàn)金方式取款,另于10月2日匯款5.2萬元給瞿某。同期,瞿某還先后于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轉(zhuǎn)賬22萬元、42萬元給杭某進行資金走賬,以對應(yīng)其讓杭寫的90萬元借條數(shù)額。2016年2月4日,馬某以182.5萬元的價格將上述房產(chǎn)轉(zhuǎn)售給了楊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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