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五旬男子文某為了多掙錢連續(xù)加班,某日加班4個多小時回家,結果出現(xiàn)身體不適,送醫(yī)后終告不治。因無法認定為工傷情形,文某家屬索賠起訴。日前,蘇州市虎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適用侵權責任法認定用人單位須對文某猝死承擔相應責任,賠償20萬。
加班后猝死不算工傷,家屬訴上法院
文某出生于1965年,上有年逾八旬的老母親,下有幾個剛成家不久的兒女,平時家庭經濟負擔較重。去年3月中旬,文某與一家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全日制勞動合同,從事電子產品組裝工作。合同中注明,乙方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不過,由于所屬行業(yè)的工作性質,且報酬也會隨工作時長而增加,因此對一心想多掙些錢的文某來說,加班成了家常便飯。趕上高峰期,一個月只有4天不加班,周六、周日也基本處于工作狀態(tài)。
2016年11月下旬,文某所在公司安排其體檢,發(fā)現(xiàn)他血液中白細胞水平低于正常值,建議進一步檢查??晌吹揭粋€月,意外就發(fā)生了。12月20日晚上10點左右,文某從公司打卡下班。次日凌晨兩三點鐘,妻子發(fā)現(xiàn)他身體異常,遂將其送往醫(y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此后,醫(yī)院出具證明:死亡原因為“猝死、原因不知”。
2017年初,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文某的猝死不視同工傷。
文某家屬認為,由于長期加班,且意外發(fā)生當日也存在加班情況,所以文某猝死系勞累過度所致。故將文某任職公司訴上法院,要求賠償50余萬元。
企業(yè)加班時間超過法定上限
在法庭上,被告方提出:作為生產型企業(yè),不可避免會因業(yè)務季節(jié)性波動而導致訂單增多帶來整體用工量增加,公司從未強迫文某加班。且“公司會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并在上班期間安排休息時間,亦允許員工在非休息時間視自身情況適當休息,已經盡到了對員工基本的勞動保障義務”。
面對爭議焦點,法庭展開了細致調查。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雖然文某的猝死未認定為工傷,但被告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存在過錯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文某的近親屬亦有權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