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萬達員工偷出公司協(xié)議騙21名購房人1213萬)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溫州平陽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售樓部置業(yè)顧問傅某,謊稱找他買萬達商品房能打折,并利用偷出來的公司協(xié)議和收據(jù),騙21名購房人1213萬余元。
日前記者獲悉,傅某因合同詐騙罪被判無期徒刑后,購房人何某將萬達公司起訴索賠,溫州市中級法院終審認定萬達公司管理失職,應承擔七成的賠償責任。
萬達員工以能買單位折扣房為名騙21人1213萬
2014年10月,萬達公司作為促銷手段推出了“商鋪置換”的優(yōu)惠活動,即客戶可將手中的商鋪置換成自己相中的其他商鋪,但該商鋪現(xiàn)價不能低于客戶手中原購商鋪合同價的80%,置換后由萬達公司就新舊商鋪的差價開具一收款收據(jù)。
差價款可用來抵價購買萬達公司其他商品房或商鋪,也可向他人轉讓,如需轉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須到萬達公司售樓處確認,并由萬達公司出具代付款申請書由出讓方簽名,受讓方取得該申請書就可抵價購房。
2015年4月16日,何某通過朋友向時任萬達公司售樓部置業(yè)顧問傅某了解到萬達公司推出的購房優(yōu)惠活動,遂與其接洽相關購房事宜。
萬達置業(yè)顧問傅某虛構了通過其購買萬達公司開發(fā)的商品房可享受折扣的事實,并利用私自竊取的蓋有萬達公司公章的空白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書同何某簽約。
協(xié)議約定了商品房位置、價格及付款方式,但未約定定金條款、訂立時間及違約責任。
協(xié)議訂立后,何某于當天向傅某個人帳戶打款10萬元,之后又四次匯款至傅某個人帳戶共計842568元。傅某收款后給何某出具了其從公司竊取的蓋有萬達發(fā)票專用章及公司財務人員簽名的收款收據(jù),收據(jù)上記載金額為1293823元。
傅某未將收到的款項交給單位,全部用于個人賭博揮霍。此外,何某用相同方法,詐騙包括何某在內21位購房人購房款1213萬余元,均未歸還。
該案發(fā)生后,公安機關追回贓款71.79萬元。2016年3月22日,溫州市中級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傅某無期徒刑,并責令其退賠贓款。
一審:萬達公司監(jiān)管不嚴有過錯擔責七成
何某將萬達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萬達公司賠償其842568元及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案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系商品房買賣雙方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訂立的預約協(xié)議,在法律性質上仍屬于合同,因而應當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萬達公司前銷售人員傅某利用竊取的蓋有萬達公司單位公章的空白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書讓何某簽訂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系出于詐騙何某錢財?shù)哪康亩⒎窍德男型其N房產(chǎn)的職務行為,其行為并不具備構成表見代理的要素,同時萬達公司亦未收到何某購房款項。
因此,涉案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記載的內容并非萬達公司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之間不成立商品房預售合同關系。
傅某系利用其擔任萬達公司售樓部置業(yè)顧問的身份,借萬達公司推出相關購房優(yōu)惠活動之機,利用其竊取的公司材料行騙成功,萬達公司監(jiān)管失職是傅某詐騙成功的重要因素,萬達公司對傅某造成的損失負有過錯責任。
何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所簽的商品房認購協(xié)議中諸如定金、訂立合同時間及違約責任等應有重要條款缺失的情節(jié),沒有盡到一般注意義務,盲目輕信,也是傅某詐騙成功的因素之一。
最終,浙江省平陽縣法院酌情確定萬達公司承擔70%賠償責任,何某自擔其余30%損失,一審判決萬達公司應賠付何某購房款589798元。
萬達上訴指稱原告上當是自身不小心
對于該判決,何某和萬達公司均表示不服,上訴至溫州市中級法院。
何某認為,萬達公司對其員工、財務票據(jù)、印章監(jiān)管失職是傅某的詐騙成功的重要因素,自己作為普通的購房者沒有辦法辨別萬達公司購房優(yōu)惠活動的真假,無法識別萬達公司財務票據(jù)、印章的真假,且在轉售證明中均已載明房號、面積、單價、總價款等內容,自己不存在任何過錯。
萬達公司則認為其對工作人員不存在監(jiān)管不力問題,且監(jiān)管不力與何某受騙無因果關系,傅某詐騙成功是因為何某在交易中未盡一般的注意義務造成的,自己不存在過錯。
萬達公司還認為,該公司推出優(yōu)惠活動,針對的是購買商鋪的業(yè)主,商品房購買并沒有優(yōu)惠政策,這完全是傅某虛構的,而何某并沒有向萬達公司了解就將錢轉給傅某,責任在何某。
終審:萬達管理失職與購房人被騙密切相關
經(jīng)審理,溫州市中院終審認為:傅某之所以能成功實施犯罪行為,與其具備萬達公司工作人員的身份、萬達公司對其工作人員和相關票據(jù)、印章管理失職及推出優(yōu)惠促銷活動等密切相關,故萬達公司應對何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購買商品房并非普通的小額消費,購買者理應盡到相應的謹慎義務。本案中何某未按認購協(xié)議約定時間簽訂正式合同,亦未向萬達公司核實的情況下,將款項支付給傅某個人,盲目輕信傅某,系傅某得以將相關款項據(jù)為己有并用之從事犯罪活動的原因之一。
溫州市中院認為一審法院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萬達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2017年10月10日,溫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萬達發(fā)聲明道歉:《復聯(lián)3》原標題:萬達復聯(lián)3觀影提示被指歧視女性 官方發(fā)聲明道歉《復聯(lián)3》于5月11日正式登陸全國院線。